猥亵过半为熟人作案!如何斩断伸向孩子的“罪恶之手”?

2017-09-16 07:29:00 来源: 大众日报 作者: 肖芳

  近期,随着多起猥亵、性侵儿童事件被曝光,儿童性安全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忧虑和关切。这些性侵儿童案件有何特点?如何对受害儿童进行保护?防范此类案件又该从何处着手?

  超过一半为熟人作案

  据了解,从法律专业角度看,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主要涉及强奸、强制猥亵(14岁至18岁)、猥亵儿童(14岁以下)、强迫卖淫等数个刑法罪名。儿童(14岁以下)被性侵案件主要集中在猥亵儿童罪中。

  根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从2014年至2017年7月,青岛市两级检察院共审查逮捕猥亵儿童案件60件60人,不捕22件22人,审查起诉80件80人,不起诉4件4人。在这些猥亵儿童案件中,受害人既有女童也有男童,最小的只有3周岁。

  统计发现,被提起公诉的这80名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学历者占73.75%。其中,熟人作案的比重达到52.38%,身份包括继父、邻居、老师、医生等。他们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防范意识不足等弱点,通过施以玩具、食品等小恩小惠或者轻微胁迫,便轻而易举成功作案。案发场所一般在上下学路上、家中、学校、幼儿园等,大多为僻静无人之处,案发时受害人均处于无家长看护的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儿童性侵案件发生后,没有在48小时内及时报案的比例高达42.86%。这主要是因为儿童性侵的发生场所一般较为隐蔽,受害人因懵懂无知难意识到自己遭遇侵害,或者出于羞耻心理而不敢告诉他人。这类案件最终被发现,往往是家长观察到孩子举止异常或身体不舒服后追问得知。在这段“沉默”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对受害儿童实施二次甚至多次侵害。

  办案过程避免“二次伤害”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张瑮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时,会依法从重打击加害者,通过履行批捕、提起公诉、抗诉等法律职责,有力地指控和惩处犯罪。例如,曾经有个犯罪嫌疑人,虽身为继父,却连续三年性侵自己的继女并致其怀孕,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但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不当,遂提起抗诉,建议从重量刑。最终,法院终审改判无期,让嫌疑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对于利用特殊职业便利对儿童进行性侵的犯罪嫌疑人,例如学校保安等,检察机关在出庭公诉时会向法院建议实行“职业禁止令”——禁止嫌疑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到五年,防止他们实施新的犯罪。

  “儿童性侵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办理过程要特别注意对儿童的心理呵护,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张瑮说。

  例如,让儿童去回忆和描述被性侵的痛苦经历是一种伤害,可为了办案取证,这种情况常常难以避免。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这种二次伤害,青岛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探索建立了提前介入机制,一站式完成对被害儿童的询问取证,避免了重复询问带来的次生伤害。

  家长监护责任意识须强化

  司法机关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固然重要,但仅靠严刑峻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的联动机制,才能斩断伸向孩子的“罪恶之手”。

  2014年,青岛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等10个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了强制报告、加强对具有性侵害前科劣迹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落实被害人保护措施等内容。目前,各部门均已探索出预防儿童性侵案件的不同举措。

  张瑮表示,89.29%的儿童性侵案件受害人会在遭受侵害后告诉父母,作为揭发性侵行为的主要途径,家长的监护责任意识必须进一步强化。

  根据检察机关办案经验,儿童受到性侵害后,会出现一些异常表现,例如身体不适或出现不明伤痕,性格突然发生较大转变,睡觉不踏实、常做噩梦,突然拒绝别人接触或发出尖叫等。家长要有预防儿童性侵害的防范意识,不断学习正确的方法,引导孩子增强自护意识和自护能力。一旦发现孩子被性侵,家长要及时报警,带孩子做身体检查、安抚情绪,同时注意观察孩子是否有反常举动或心理阴影,必要时带孩子接受心理辅导。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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