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公司处罚撤销半月多,25吨盐还没要回咋回事

2017-08-19 07:51:00 来源: 齐鲁壹点 作者:

  齐鲁晚报8月15日至18日持续关注我省盐业改革。近日,淄博桓台县一商贸公司负责人反映,仓库内待配送的25.16吨食盐被当地盐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并做出行政处罚,7月底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处罚,虽然该商贸公司负责人向桓台盐务局求归还食盐,但半个多月过去了,食盐仍未归还。

  (3月中旬,桓台县盐务局在余大羽的仓库搬走了25吨多盐。现场录像截图)

  25吨盐被扣,5个月仍未要回

  淄博赐玉林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余大羽传来了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6页A4纸中最重要的是最后一页倒数第二段:决定撤销桓盐政处罚字(2017)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记者注:桓台县盐务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行政处罚已经撤销,那盐就应该能要回来。”余大羽说。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事情并没那么简单。余大羽说,桓台县盐务局的相关人员表示,行政复议决定书里有60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还要找新的证据,盐还得扣着。

  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盖着桓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公章,落款时间为7月31日。决定书撤销的是桓台县盐务局在今年3月20日对淄博赐玉林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大羽的行政处罚决定。

  从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理查明的内容看,今年3月13日桓台盐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长芦有限公司3月7日存放在淄博赐玉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仓库中的芦花牌海水自然晶盐25.16吨,经过立案调查,桓台县盐务局3月20日作出了桓盐政处罚字(2017)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大羽不服行政处罚,在今年5月10日向桓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18日,距离7月31日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已经有18天,但余大羽说,至今25.16吨食盐仍被扣,并扣在桓台县盐务局。25.16吨食盐在桓台县盐业公司已经“躺”了5个月。

  带了两辆货车,还找来开锁公司

  时间回到5个多月前,余大羽记得,3月13日,公司的员工到淄博桓台一家门店送盐,被盐政执法人员看到。其正在配送路上的15包盐被当场没收。

  当天,员工把执法人员带到了公司。“我们现场给执法人员提供了物流合同和相关物流资质。当天没有什么处罚,问我还有没有这样的盐,我说仓库里还有点。他们就到仓库里去看了看。”余大羽本以为这样事情就结束了,但过了一周,盐政执法人员带了2辆货车又来了。

  “来了十四五人,只有队长出示了证件,其余都穿着便衣。他们说我们的物流合同、物流资质等都不算,认为我们是违规经营,要把我们仓库里的盐拉走,我当然不能开。”余大羽说,那天双方协商了一上午,盐政人员就想找开锁公司开锁,还打了110。“民警让我听盐政执法人员的,我一想仓库里的盐反正都是盐场的,就没有再说什么。”余大羽说,当天下午,开锁公司把仓库的锁打开了,2辆货车装得满满的,25吨多的盐被拉走了。

  在当天桓台县盐务局开给他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中写着:余大羽因3月13日违规销售食盐,25.2吨食盐从3月13日开始登记保存一周。此后,3月17日,他收到了桓台县盐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月20日又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总共有25.16吨盐被没收。

  有物流配送资质,为何仍被查

  余大羽并不认同桓台县盐务局盐政执法人员的说法和处罚决定。“这不符合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相关文件精神。”余大羽说,今年初公司与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公司签了配送合同,盐场有合法有效的食盐批发资质,自己的公司作为盐场委托的物流配送商,是在合法配送食盐,并没有非法经营食盐的行为。

  国务院去年4月公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坚持批发专营制度,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在去年12月,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文明确了4种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的方式,其中一种就是,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

  余大羽18日说,自己与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是配送合同和代收款合同。“我们根据双方签订的配送合同只收取配送费,代收款直接给盐场总部。”余大羽说,自己所在的物流公司有物流配送资质,也满足物流配送和货物运输的条件。

  记者了解到,余大羽负责配送的3家商店或超市也因违规购进食盐,共有67公斤食盐被扣。

  《食盐专营办法》至今未相应修改

  余大羽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他在3月7日违规经营食盐,违反了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盐务局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以国务院令的方式发布,属于国家行政法规。第二十一条明确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记者注意到,此次对余大羽的处罚仅限于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并没有再罚款。

  “我们不承认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公司这种物流配送方式,认为他们这样的配送方式中间存在经营行为,我们按规定执行,更多具体的规定你们得咨询省盐业局。”17日,桓台县盐务局稽查大队长孙晓民表示,县盐务局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地盐进行扣押,工信部的文件不是行政执法依据,目前盐政执法还是依据国务院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执行。

  16日,省盐务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这样的说法是正确的,目前确实存在《食盐专营办法》未完成修改带来的执法依据上的困难。

  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对《食盐专营办法(修订送审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不过,目前还未最终公布修订后的新办法和新条例。

  若无新证据也不归还,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书里决定撤销桓台县盐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盐务局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否意味着桓台县盐务局应当立即归还没收的食盐?18日,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孟宪强律师说,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没收食盐的行政处罚,就意味着行政处罚本身已经没有了,没收这个行政行为也不能继续存在。“应该立即纠正,恢复原状。可以继续调查,但要在归还食盐的情况下去调查。如果有新的证据证实有违规销售的行为,才能再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比如先行登记保存,走流程再没收。如果既没有新证据,也不归还,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应受访者要求,文中余大羽为化名)(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王皇 见习记者 张晓燕)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雅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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