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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7月31日讯(记者 孙业文 通讯员 郭亚男 李晨)7月31日,记者从济南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消费者购物发现标签价与手机扫码价差距悬殊,向超市投诉却吃两小时闭门羹。经过调解,消费者按照“退一赔三”,最终获得500元赔偿款。
暴雨还没停,济南市消协就接待了顶着雨、拎着一双拖鞋来投诉的吴女士。原来,吴女士一周前在超市为儿子购买了一双拖鞋,没有注意价格标签,就直接用手机支付了88元。
回家后,吴女士觉得拖鞋款式不错,便又来到这家超市,想再买一双自用,发现同款拖鞋价格变成了49.9元,便询问货架旁的理货员,被告知近期该拖鞋并没有降价。纳闷的吴女士看到相邻货架上的另一款拖鞋标价88元;打开手机支付软件发现,当时付款记录里显示的货号,刚好跟88元拖鞋吊牌上的货号一致。
“幸好拖鞋买回去还没穿,就让儿子给拖鞋、吊牌拍了照片发过来。”吴女士介绍所,她当场向超市客服部门投诉,对方让她等在门外关起门来研究了快一个小时,才给出结论:可能是吊牌弄错了,但吊牌是生产厂家安装的,因此超市没有责任,只同意原价退货。
“坚决不同意赔偿,让我回家取了鞋再回来,为了讨这30多块钱的理儿,还不够我冒着雨折腾。”吴女士坚持要求赔偿,超市方又关起门来跟厂家继续“研究”。气愤之下,吴女士直接回家取了鞋,来到市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陪着吴女士到现场调解。却不料超市方面又开始出难题:必须证明吴女士当天带走的,的确不是88元那款拖鞋。消协工作人员便对照吴女士手机付款记录的时间,要求超市调取了当天两个视频监控的录像,显示吴女士当时拿上付款台的拖鞋,颜色和款式都跟手头这双一模一样,还清楚地看到她手机付款的动作。
最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这家超市因欺诈行为,退赔消费者500元和购物款88元。因吴女士选择保留商品,共退赔538.1元。据济南市消费者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于涉及商品生产者的投诉,消费者没有义务直接跟厂家沟通,可以直接要求商家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作出赔偿。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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