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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 打离婚超八成
潍坊新闻网7月14日讯 7月13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潍坊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十件涉及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抚养、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典型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事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已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
离婚率连年上升
集中在30-45岁间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事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已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以离婚案件为例,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连续14年递增,2016年审结离婚案件139.7万件,加上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数量,全国每年离婚当事人的数量多达1000万人。以潍坊为例,2014年,全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数为56663件,登记离婚数为12252件,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3615件,离婚率为28%。2015年,全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数为51526件,登记离婚数为12867件,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等方式离婚的4516件,离婚率为33.74%。2016年,全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数为47757件,登记离婚数为13457件,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等方式离婚的4502件,离婚率为37.65%。离婚人群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0-45岁之间。
记者了解到,2017年5月15日,省法院确定我市奎文法院、坊子法院、高密法院、昌邑法院、临朐法院为全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目前其他法院也相继启动了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全市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自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全市共审理家事案件11276件,调解、撤诉4240件,家事案件调撤率为37.6%。其中,审理离婚案件9583件,占家事案件的84.9%,调解、撤诉4143件;其中,调解和好1305件,调解和好率为31.5%。
现全市法院设有基层调解组织603个,家事调解员942名,一年来通过调解组织成功调解家事案件1378件;其中,离婚案件1240件,调解和好968件,调解和好率为78.1%。全市两级法院共设立家事审判团队42个,每个家事审判团队至少有1名具有婚姻经历的女性法官。同时,配备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辅导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参与家事审判。
典型案例一
争夺抚养权,心理咨询师参与
【基本案情】王某(女方)因与李某(男方)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双方在离婚及财产问题上争议不大,主要是对于婚生男孩的抚养问题,王某与李某均强烈表示抚养孩子。
【裁判情况】法院多次做原、被告工作,但双方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都不肯让步。考虑到孩子已满11周岁,能清楚表达自身认识。经过与孩子所在学校联系,邀请了心理咨询师一同征询孩子意见。在孩子班主任的陪伴下,心理咨询师首先对孩子通过沙盘推演方式,进行心理测试,并对孩子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心理疏导,最终孩子表示其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事后法院又约谈了王某与李某,希望两人能尊重孩子的意见,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最终,王某、李某表达了理解与感谢。
典型案例二
违反忠实义务,判赔精神损失费
【基本案情】原告田某(男方)与被告高某(女方)于2002年12月17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经亲子鉴定,原告田某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
【裁判情况】法院认为,婚后被告与他人生女,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被告与他人生女,原告抚养该女十年后才知道事情真相,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酌情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典型案例三
子女施暴,父母申请人身保护令
【基本案情】于某、佐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于某国。于某国婚后与父母分家独立生活,感情上也逐渐疏远。儿子和儿媳以老两口不帮助其劳动为由,持凶器到父母住处打砸、骚扰,打伤父母并毁坏家中财物。终日处在恐惧之中的老两口忍无可忍,无奈之下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典型案例四
女方重病拒离婚,法院全力调解
【基本案情】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系高中同学,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1月29日,被告患尿毒症。2010年5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由于被告所患疾病不宜生育,原告父母得知被告病情后急于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在查出疾病后,原告及其家人急于要求离婚,所以坚决不同意。
【裁判情况】法院已两次判决不准离婚,而原告离婚决心坚定,但被告声明如判离则停止透析并到法庭喝农药自杀。为了尽量使案件得以解决,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到被告处了解情况,安抚慰问。从心理上降低其对案件的抵触心理,在心理上对其予以开导。二是切实解决被告的实际困难。经与被告透析的医院联系,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解决了透析的费用问题。三是邀请各相关单位人员参加调解。
通过以上措施,降低了信访强度及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对立情绪,为判决打下了基础。考虑到被告身患尿毒症,无人照料,法院判决原告给付被告40万元补偿款,现被告居住的所有权为原告的房屋由被告继续居住。
典型案例五
遭遇家暴,判离婚补偿25万元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方)与被告宋某(男方)系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4月14日晚,被告再次对原告进行拳打脚踢,致原告两根肋骨骨折,一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原告认为被告的家暴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告宋某因其家暴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情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轻伤,触犯了国家法律,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在审理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从保护女方权益角度出发,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自愿离婚,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5万元。同时,原告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使被告的刑事案件得以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六
老人赡养纠纷,多方调解
【基本案情】范某与丈夫张某(已于2011年10月20日去世)育有三子女,分别为张某甲(女)、张某乙(女)、张某丙(男)。自张某去世后至2012年底,范某一直由三子女轮流赡养。2013年初,范某中风住院,住院期间由两女轮流照顾,出院后一直与长女张某甲共同生活,张某乙不时探望,但张某丙却一直不管不顾。范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没有收入来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情况】法院受理案件后,出于为老年人诉讼提供便利的考虑,经协调,法官亲自到范某家中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并到其所在的村委会,通过村干部的帮助和协调,逐一联系到原告子女,弄清不赡养老人的原因。从人情、法律角度做思想工作,在多方努力下,最终该案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案例七
遗产继承,子女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基本案情】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高某于2010年10月去世,遗产未分割。李某于2015年3月去世,留有房屋一套及存款20000元。该房屋现由儿子实际居住,且存款在儿子手中。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及存款。
【裁判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中,儿子表示,父母生前一直跟随他生活,由他照顾,遗产应该归他所有。女儿表示父母生前其尽了赡养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及存款。针对这种情况,法官一方面从法律规定入手,告诉儿子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同时告诉女儿,其哥哥确实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按法律规定可适当多分一部分遗产;另一方面,从维系兄妹感情角度出发,希望两人珍惜兄妹情谊。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案例八
母亲无抚养条件,变更孩子监护权
【基本案情】2012年9月,张某在建筑工地工作时意外身亡。2013年8月,张某之妻张某玲将儿子放至爷爷奶奶张佃某、宋春某家中便不再过问。爷爷奶奶报警称张某玲不抚养孩子,涉嫌遗弃。接警的派出所进行了调查,认定张某玲情节特别轻微,对其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张佃某、宋春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监护权。
【裁判情况】法院适用特别程序,通过开庭审理,并经过认真细致的走访调查取证,认为申请人张佃某、宋春某身体健康,有监护的意愿,有一定的收入,有一定的监护能力。张某玲因客观原因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应变更监护人为申请人张佃某、宋春某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成长、教育,遂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张某玲对孩子的监护权。二、变更孩子的监护人为申请人张佃某、宋春某。
典型案例九
涉军离婚,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男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政治指导员,作为现役军人,婚前与被告了解较少,婚后聚少离多,缺乏夫妻感情的培养,致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但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争执不下。
【裁判情况】办案过程中,主审法官及时走访双方家庭,了解双方父母的意见,做好双方父母的思想工作,适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用真诚感化教育了双方,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案例十
丈夫殴打恐吓,妻申请人身保护令
【基本案情】2006年,司某(女方)与谭某(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9月24日,生育一男孩,现随司某生活。司某曾起诉离婚,考虑到谭某不同意,孩子尚需家庭照顾,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谭某多次到司某单位无理吵闹,殴打恐吓司某,严重影响司某的正常生活。司某诉至法院,请求签发人身保护令。
【裁判情况】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已两次出警并拍摄现场照片,司某提供短信证明其主张,故司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立即传唤谭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讲法析理,并已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司某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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