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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参加同学女儿的婚礼,酒席上,林某与孙某大打出手。林某气不过,当天下午又跑到孙某家中,打斗中,造成孙某二级轻伤,林某鼻骨骨折。近日,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环翠区法院提起公诉,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林某于2015年10月25日,在威海华夏城华夏会馆参加同学女儿的婚宴,林某是主陪,孙某侧席。两人之前稍有矛盾,林某劝酒,两人产生争执,林某扇了孙某一巴掌,并产生打斗,后被他人拉开。当日下午14时许,林某乘坐外甥驾驶的轿车至孙某家门前,双方再次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孙某用拳头击打林某面部,致林某鼻骨骨折,林某将孙某推倒在其门前石堆上,致其右足第五跖骨远端粉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林某、孙某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查证属实,环翠区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林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
近日,环翠区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环翠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产生的矛盾,而采取用手搧他人面部,从而引发打斗,被人拉开后,又率领他人至被害人门前踢踹院门,致使再次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致孙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并能够与被害人孙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林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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