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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集四方评论,小明陪你“辩”新闻
今天济南的一则新闻让小明沉思了好久。
小明也想问一句,咋回事?闯红灯的曝光我能理解,表扬守法的人我也能理解,但是,不闯红灯还给奖励我就搞不懂了。本来很好的一件事,小明却思考的有点多,并不想叫好!为啥?一起来看看网友的热议。
支持
据济南槐荫交警大队副队长周鹏介绍,“今天的活动主要是从另一方面鼓励和倡导非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法出行,正反两方面同时宣扬路口文明”。
拿到奖励的人被市民围成圈,“支持济南创城,感觉现在这样挺好”!好羡慕,遵纪守法还得了一把精美雨伞。
市民一:交警送伞这样的做法,让我们这些守法者感到受鼓舞。
市民二:交警送出惊喜,不是礼物多重要,关键说明守法是非常值得被肯定的。
还有市民则直接表示:“我守法,我骄傲!”
有支持的肯定就有反对的,这不,一看反对的还不少。
反对
市民一:守法不闯红灯本来就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本分,根本不需要奖励。
市民二:一个人尽本分、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不宜受奖励。
这么一看,对于闯红灯奖励,到底应不应该呢?咱不妨来看看其他地区的一些经验。
2013年,河南郑州设立交通文明奖励机制,奖金从3000元、5000元到1万元不等,鼓励司机遵守交通法规。
2012年,海宁市司机如果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没有交通违法记录,就可以参加抽奖活动,奖品包括7万多元的某品牌轿车一台,以及手机、无线宽带免费使用权、电话充值卡等。
仔细一瞧,和行人闯红灯奖励差不多啊。当时的媒体怎么评论的?
福建日报认为,奖励不合理,“倡导交通文明、维护交通秩序,得靠更强的执法力度、更严格的违法必究。”
新华网意见很中立,“专家说,值得鼓励,但不可能代替严格执法”。奖励,是政府管理工作模式的一种创新,也是政府促使社会运行规范化、法治化的一种手段,但奖励不可能也不会代替严格执法。
小明可犯了愁,每个人都说的很在理,到底谁说的对?
在小明看来,这个奖励给人感觉怪怪的,这也是我并不为此举叫好的原因。本来不闯红灯,遵纪守法就是我自己该做的事,为啥我尽了自己的本分,做了自己该做的事还得受奖励?这就像是官员贪污了得治,不贪了,勤勤恳恳为民服务还得受奖励?
再说了,如果不闯红灯就要奖励,那奖励的人也太多了,这么多的人怎么奖励的过来?一把雨伞,到底该给谁呢?这么不公平会不会惹得有的市民心里不舒服?
其实,对待闯红灯这个事,还得罚为主,这个奖励更像是起到一种辅助作用。赏罚并举,赏罚分明,才可能更有效。在对社会规则的守护机制中,如果将规则视为一条水平线,对低于水平线的行为(突破底线)严格处罚,对高于水平线的行为可以适当奖赏,已然成为社会治理的共识。但是,对于与规则的水平线持平的行为,这应当是对所有人最基本的要求,这种奖励很难产生有效的引导示范作用。
整治乱穿马路关键是培养市民的一种守法的意识和习惯,济南交警的这一“奖励”明显是在摸索其中切实可行、让人接受的执法方式,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奖励的效果现在还不好说,肯定不如罚来的更直观、现实。这么看来,治闯红灯,还得靠更强的执法力度、更严的“违法必究”!
(齐鲁壹点,文/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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