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启动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

2017-06-20 10:37:00 来源: 淄博新闻网 作者: 赵晓雯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赵晓雯 通讯员马凯 刘国凯)为全面深入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知法守法意识,有效减少各类工伤和职业伤害,依法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按照人社部、省、市有关要求,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

  淄博市工伤保险自2000年10月启动,首先将区县属以上企业和股份制、联营、外商投资等企业纳入参保范围;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参保范围扩大到乡镇、私营企业;2006年至2007年,我市相继制定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地方矿山等高风险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政策;2008年,我市专门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及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保政策。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又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参保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我市出台文件,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实现了职业人群全部参保;2015年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参保工作,我市下发《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5〕15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文件,全面落实“同舟计划”,开辟“绿色通道”,重点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参保,自2015年6月以后新开工建设项目参保率达100%。截至2017年5月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达到了20253个,参保职工突破100万人,其中全市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参保1079个,参保人员达26万人。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有何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承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

  四、何为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职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及待遇有何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八、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参保用人单位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家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收到工伤(亡)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应及时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提交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等材料。

  十、1-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经鉴定达到伤残1-10级,按照本人受伤前12个月均缴费工资,分别支付以下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一、1-4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及相关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二、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如何确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十三、参保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由谁支付?支付标准有何规定?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

  十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有何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五、工伤长期待遇如何调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十六、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十七、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新发生的费用”如何界定?“新发生的费用”包括哪些待遇项目?

  “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八、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就医?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在本市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应优先选择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市外发生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确因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十九、工伤职工具备哪些条件,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1、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2、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3、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情形的。

  二十、工伤康复期都有哪些待遇?

  1、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2、工伤职工需住院康复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十一、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人员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覆盖建筑施工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二十二、建筑业按项目参保人员受伤后,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发生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工伤职工“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十四、职工退休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诊断为职业病鉴定伤残等级后,伤残待遇应当由谁承担?

  职工退休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责任编辑 刘洋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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