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企业因多项违法违规被罚14.8万元

2017-06-12 09:19:00 来源: 淄博新闻网 作者: 赵晓雯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赵晓雯 通讯员高国兵 孙璐)近日记者获悉,市安监局对位于沂源县西里镇的青岛双星集团鲁中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健康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未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合并处罚14.8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制鞋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因为工作场所中存在甲醛、苯系物等各种有机溶剂及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容易诱发职业性甲醛中毒、苯中毒、噪声聋、碳黑尘肺等职业病。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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