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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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大众 记者 张依盟
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典型案例1
省检察院加强审判监督
抗诉于某某强奸案由有期徒刑十三年
改判无期徒刑
基本案情
于某某(成年人)与被害人蒋某某(女,2001年7月出生)的母亲长期同居并育有子女,形成事实上婚姻家庭关系。2012年3月始,于某某先后多次在青岛市三处地点,强行与蒋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2015 年3月,蒋某某怀孕31周时将胎儿引产。2015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将于某某抓获,后于某某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经山东省检察院未检处审查认为,该案系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于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悔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恶劣,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严重,应适用《刑法》、《两高两部性侵意见》规定的多项法定从重、从严情节,依法应予严惩。最终,省检察院提出支持抗诉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于某某无期徒刑。
典型案例2
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测评和行为评估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烟台福山区检察院在办理小吴(17岁)涉嫌盗窃一案审查逮捕过程中,首次将心理测评和社会调查纳入未成年人评价体系,为正确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科学依据。首先,由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未检人员对小吴进行心理量表测验,结果显示小吴具有明显的暴力、冲动与孤独倾向,伴有一定焦虑症状。其次,根据心理检测结果,邀请鲁东大学心理学教授运用有“观察脑高级功能窗口”之称的ERP设备,对小吴进行深度ERP脑电检测,结果为“小吴注意力分散,在面临诱惑奖励时自控力较差,但尚未达到病态范围,行为在可控范围”。最后,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对小吴进行综合评估,认为小吴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心理;ERP检测结果在可控范围内,人身危险性小,可改造性强,遂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期间,检察机关又继续开展定向帮教,对小吴进行了3次心理疏导和2次沙盘治疗。在开庭前又进行一次 ERP 检测,显示其各项脑电波阈值已达正常人指标。据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被采纳。现在小吴的工作和生活已步入正轨,成功回归家庭和社会。
典型案例3
注重双向保护 妥善处理校园暴力犯罪
基本案情
林某(15岁)系高中在校学生,因过生日随份子问题在学校男厕所遭同学钟某某(15岁)殴打。当日自习时,林某在教室持折叠刀将钟某某捅致重伤。办理该案时,宁阳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适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法庭审理阶段,公诉意见对林某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予以认定,并促成民事赔偿,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对林某表示谅解。同时,该院依托“未成年人关护中心”资源优势,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制订周密预案,定期回访帮教,与双方家长反复沟通,强化释法说理,消除对抗心理。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针对林某上学问题,与学校多次沟通。最终双方均未耽误学业,顺利参加高考。案件办结后,针对学校管理漏洞,检察机关提出拒绝管制刀具、加强校园管理等检察建议,并开展了“防治校园欺凌,拒绝校园暴力”为主题的送法进校园活动。
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是当前社会热点,也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党中央高度重视。该案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学校管理方面的漏洞。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特殊保护的原则,以案释法,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以案件为切入点,发出检察建议、开展犯罪预防,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4
坚持能动司法为校园安全构建保护屏障
基本案情
马某因身体不适而怀疑系食用其在莘县某超市购买的食用油所致,进而对该超市心生怨恨,预谋报复超市员工。2016年4月某日,马某在幼儿园21名幼儿在场的情况下,持刀残忍将该超市前员工年仅3岁的幼子杀害。案发后莘县检察院迅速针对该案暴露出来的幼儿园安全防护漏洞,及时向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并对案发时在场的21名幼儿及老师进行心理疏导。在检察机关建议督促下,县教育局和全县各辖区幼儿园普遍强化了园区安全防护措施,全部安装园内师幼交接栅栏,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同时对校内监控全部检测和更新,达到全监控无盲区。2017年4月,案发后一年,聊城市检察院未检部门专程到莘县教育局,追踪儿童心理修复情况和教育部门安全整改落实情况,发现目前事发21名幼儿无一退校,均没有发现存在心理问题。检察机关已与幼儿园建立长期帮扶机制,计划通过一到两年时间,跟踪21名幼儿的心理评估和个案辅导,力争达到最好修复效果。
典型案例5
精准打击猥亵留守女童犯罪
“三维”疏导被害人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程某某猥亵6岁留守儿童案,拒不认罪,在审查批捕、起诉阶段均“零口供”,黄岛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实地勘查案发现场,调取关键监控视频证据并当庭出示,首次提出从业禁止建议。最终,程某面对“铁证”当庭认罪。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从业禁止三年。针对留守女童遭受较大心理创伤的情况,检察机关启动被害人社会调查程序,选派具备国家级心理咨询师的检察人员,多次对女童及监护人开展法律、心理、成长“三维”疏导,引导女童及监护人正确面对,定期跟踪回访,帮助女童逐渐走出阴霾,阳光健康成长。“三维”帮护的做法被20家权威媒体组成的“中央媒体采访团”、山东电视台、山东广播电台等予以集中宣传报道。
典型案例6
强制医疗最大程度实现恢复性司法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9日夜,涉案精神病人曹某某持羊角锤在自己家中猛砸熟睡的妻子、10岁女儿、3岁儿子头面部,致3人全部死亡,后自杀未果。菏泽定陶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曹某某无犯罪动机,且在案发前曾有自残行为;供述称自己作案时产生幻觉,怀疑有人要迫害其家人;亲属亦反映曹某某平时精神不正常。根据案情和曹某某的一系列反常行为,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其精神状况作出鉴定,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进行专门精神病鉴定。后经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对曹某某行为进行评估、认真审查并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曹某某亲属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曹某某存在极大人身危险性,如不采取措施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其行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由定陶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经定陶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涉案精神病人曹某某依法强制医疗。
典型案例7
将公益组织引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
基本案情
崔某某(17岁)对被害人杜某因琐事而心怀不满,后其将杜某打成轻伤。崔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沂源县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限为一年。考察期间,为提升考察效果,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沂源县检察院积极与该县最大的公益组织“星火义工”合作,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公益活动的次数及表现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为此,双方签订了互助合作协议,确立隐私保护原则,明确双方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中的权利职责。考察期间,崔某某根据考察机关的安排,共参与不同类型的公益活动5次并及时撰写心得体会,在传统节假日多次自发到敬老院慰问孤寡老人,积极向困难儿童奉献爱心。经过一年的考察,崔某某在思想认识和行为习惯上均发生了积极变化,从一名父母难以管教的顽劣少年转变成富有爱心的公益达人。目前,该案已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8
从严惩治性侵智障女童犯罪
全面保护被害女童权益
基本案情
小蕊(11岁,女,智障儿童),父母在外打工,跟随奶奶一起生活。2016年3月某日,赵某将其诱骗到家中强奸,后赵某再次到家门口找小蕊,其家人报案。为防止重要证据灭失,案发后齐河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注重对被害人隐私保护,立足于事实和证据,有力指控犯罪,最终赵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办案中,检察机关了解到小蕊出生时因疾病成了智障儿,母亲因此患上了精神分裂,不能工作,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极少回家,小蕊跟随奶奶生活。根据以上情况,检察机关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主动上门为小蕊申请司法救助,为其送去5000元的救助金,对其开展心理疏导,降低心理伤害。案件办结后,与法院、公安共同会签《齐河县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确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零口供、翻供或供述不稳定时审查认定证据的规则,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派员深入全县农村、乡镇开展以《我的身体不容侵犯》为主题的法治课,最大努力进行预防普法。
典型案例9
无情父母出卖亲生子
被检察机关建议撤销监护权
基本案情
宋某、张某同居期间,2013年8月张某产下一名男婴,二人均不愿抚养孩子,共谋将亲生婴儿出售。后二人以9万元的价格将婴儿卖给于某、李某夫妇。后因分赃不均,发生矛盾,该案案发。2014年10月24日,宋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年。2016年3月,枣庄山亭区检察院获知该案后,依法向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民政局向区法院申请撤销宋某、张某的监护人资格。4月5日区法院立案,13日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二人监护权。宣判后,检察机关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牵头与区民政局、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签订《关于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工作办法》,该作法被市政法委书记批示。
典型案例10
追诉漏犯严惩拐卖收买儿童犯罪
基本案情
沈某某等16人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该案中沈某某多次从四川省贩婴儿卖到日照,涉案人数众多、贩卖婴儿人数高达8名,且均为通过中间人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犯罪,社会危害性巨大。日照市检察院受案后,高度重视,依法从严惩处。通过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并未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人立案。检察机关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修改精神,依法对孙某某等6名收买儿童的犯罪嫌疑人追诉。现一审法院已对16人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其中沈某某等5人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孙某某等11人被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管制二年至十个月不等。检察机关还组织人员对近三年来办理的11起拐卖儿童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关于拐卖儿童犯罪的调研报告》,分析此类犯罪特点,发现发案原因,向相关部门提出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加强社区普法等七大方面检察建议,确保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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