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公积金重大调整:可与商贷共同使用、申请不再需要收入证明、担保费也降了!

2017-05-24 19:12:42 来源: 德州日报社 作者: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暂行办法

  5月22日开始试行

  公积金使用有啥变化?

  “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担保公司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组合贷款的抵押权归受托银行,权证由受托银行统一保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购房产为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合规商品住宅,新建住宅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准入项目;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三)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它大额债务;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五)符合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7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中,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

  组合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男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5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其中,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月还款额分别以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

  组合贷款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认申请组合贷款;

  (二)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三)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

  (四)管理中心将贷款资料转交受托银行;

  (五)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审批商业贷款。

  (六)受托银行向管理中心提出放款申请,管理中心进行放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最高费用减半

  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所应提供的要件及承担的费用也有调整:

  一、取消收入证明。

  以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依据确定月工资收入。配偶已经退休,以其退休金为收入;配偶没有退休又没有缴存公积金,其工资收入视为零。缴存职工不认可以缴存基数为依据确定工资收入的,可以提供半年以内的工资流水确定其工资收入。

  二、取消德州市行政区域以外房产证明。

  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只开具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明及不动产证明。

  三、压缩合并贷款审批资料。

  取消须借款人填写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个人贷款审批表》等资料,统一使用业务软件系统提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四、取消部分购房合同复印件。

  所购住房为已在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备案的期房,申请贷款时,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办理抵押手续,以在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查询到的《购买预售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所需信息》代替购房合同复印件审核并存档。

  五、降低担保费用。

  采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进行贷款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不得另行收取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记者|尹晓燕

  编辑|高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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