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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驾驶人考试中心科目一考试时,昌乐学员“闫某”始终遮挡面部。巡逻人员细心发现,“闫某”其实是有人冒名顶替,随后其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近日,昌乐警方依法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张某,以及涉嫌代替考试罪的鞠某、蔡某、李某、宋某等共8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山东省抓获的首宗因在驾驶人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入刑案。
资料图
2016年12月1日,在潍坊市驾驶人考试中心科目一考场,工作人员进行视频巡场时发现,“闫某”在考试过程中一直遮挡着脸部,反常的举动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在反复确认和比对后,确认了这个捂脸的男子不是学员闫某本人,被识破身份的替考人员刘某也被工作人员抓获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2017年2月28日,组织进行的科目三考试中,学员于某、马某某也同样被发现由他人入场代替考试,被工作人员发现向公安机关报案。连续出现多起代替考试案件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经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了解到,三起代替考试案件中的被替考人员都是由学车的教练帮忙联系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昌乐警方将联系替考的鞠某、蔡某两人抓获。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这几次替考都是鞠某、蔡某两人联络张某,由张某安排人员替代学员入场考试的。昌乐警方随即又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张某供述了2016年12月以来,先后三次为鞠某、蔡某联系的学员闫某、马某某和于某找枪手作弊。张某在收取了1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价格后,安排自己的学员宋某、李某、刘某分别进场替考,并向替考人员支付了报酬。
近日,昌乐警方依法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张某,以及涉嫌代替考试罪的鞠某、蔡某、宋某等共8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民警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将构成犯罪。其中,第25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磊 王琳 通讯员 姜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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