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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公众意见的公告
《潍坊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潍政办字〔2012〕11号)将于2017年6月30日到期,为保障生活垃圾收费工作有序开展,市市政局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意见,对《办法》进行了评估,并对部分内容做了修订,形成《潍坊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示,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
联系人:市市政局,王千千
联系电话:8096063
电子邮箱:shchkb@126.com
征求意见日期:2017年5月10日至5月17日
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157 号令公布)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9〕74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开发区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暂住人口、运营车辆等,均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不同缴费对象实行不同计费方法和标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第五条 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为各自所辖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部门。
各区(市属开发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代为收取,并可按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对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居民区,物业服务费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分别收取,物业服务费中不再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行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可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条 征收单位应当使用税务发票,税务票据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申领发放。收费时不使用税务发票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权按规定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对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五保户)和社会福利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申请减免者凭有效证件,经区(市属开发区)环境卫生和财政部门核实后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房屋空置3个月以上的,住户可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核实无误后,对三表(水表、电表、气表)同时停止使用的住户,免收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及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各区(市属开发区)按实际进场(厂)的垃圾处理量,暂按 45 元/吨的标准,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财政上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成本进行重新核算后,再制定新的费用上缴标准。
第十四条 各区(市属开发区)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首先向市财政上缴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结余部分用于各区(市属开发区)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等;收缴费用不足以支付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各区(市属开发区)财政补足。
第十五条 市财政、审计、发改、市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收费范围之内的原有相关收费项目,不再单独收费。
第十八条 各区及市高新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其他县市、市属开发区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根据自各情况适当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
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来源:潍坊市市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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