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 去年受理赡养案件1869件

2017-04-06 17:57: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樊思思

  大众网济南4月6日讯 赡养纠纷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经常遇到的难题。有的老人一辈子生养四五个子女却无人赡养,有的含辛茹苦将养子女抚养成人,到头来却无人养老送终。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几起赡养纠纷典型案例。大众网记者了解到,省高院正在开展家事审判改革,通过推行家事调查员制度、建立家事回访制度等措施,有效维护、巩固老年人在家庭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无人赡养,老人两次将四个子女诉至法院

  1960年,原告周某某带着被告肖某建(时年3岁)与倪某某再婚,再婚后又生育子女四人(一人现已去世)。2007年,周某某及倪某某因赡养问题曾将肖某建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赡养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与其他三子女通过庭外调解,确定了赡养方式和赡养费数额。2015年,由于原定的赡养费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周某某在与四子女协商增加赡养费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2192元,日常所需由自己购买。因患有疾病,还要求日后住院费用四子女平摊。案件受理后,法官考虑到78岁的周某某身体不好、出行不便,遂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但由于肖某建坚持认为,相对于其他三被告而言,自己还需赡养84岁的生父和生父现在的妻子,没有能力再赡养生母,就算能赡养不应当与其余三人平摊赡养费用,故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法院根据2014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962元、赡养人为四人计算,认为原告要求每人每年2192元数额略高,应以每人每年1990元为宜,遂判令四被告分别支付原告年赡养费1990元,并均摊原告日后因病住院所支出费用。

  案例二:记恨分家不公,俩子女多年不登父母门

  原告时某某、徐某某人老体弱,特别是时某某,因早年身患脑血栓在医院多次进行治疗,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日常生活无法自理,起居均需要专人护理。原告徐某某除了照顾丈夫生活起居,还要耕种农田以维护日常基本生活。他们的子女时某甲和时某乙虽然在同村居住且距离较近,但因自身家庭原因及多年来的分家不公问题,对老人疏于照顾,日常生活中也不护理老人,长时间不登父母门,不尽精神赡养义务,造成老人居住环境较差,日常生活较为困难。夏津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双方虽有矛盾,但不是不可调和,遂启动司法社工机制,邀请司法社工人员协商调解方案,并到原、被告住所地村委会了解案情,将两被告传唤至原告家中,从亲情、老人的难处、子女的义务与责任等角度给两被告做调解工作,同时也从互谅互让的角度,积极引导老人多考虑子女养家的难处。经做工作,两被告表示在支付赡养费、日常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照顾老人,并当场表示了悔意。被告积极认错的态度为原告所接受,最终双方达成赡养协议。看到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两原告当场撤回起诉。

  案例三:养女不念20年养育之恩,拒绝赡养高龄养父

  1984年左右,原告许某某收养了三个月大的女婴,并为其取名为许某甲,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许某某为许某甲办理了户口,二人平日亦以父女相称。许某某无其他子女,现无配偶。许某甲组建家庭后,曾与许某某签订继承赡养协议一份,约定许某某所有的一处宅院归许某甲夫妇所有,许某甲夫妇负责照顾许某某日常起居、生老病死及一切生活开支,双方均不得违约。后许某甲因琐事与许某某产生冲突,导致二人关系恶化,上述协议未能继续履行,许某甲亦未再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许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生活困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甲履行赡养义务。而许某甲则已不再顾念许某某的养育之恩,表示坚决不再承担赡养义务。由于原告收养被告的行为发生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之前,双方共同生活近20年,且周围群众、基层组织也都认为他们是收养关系,因此原、被告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终,法院结合原告居住地居民收入、消费水平以及原、被告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判令被告许某甲每月支付原告许某某赡养费200元。

  省高院副院长张开兴介绍,近3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老年人权益案件5万余件,其中,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仍然是维护老年人财产权利的关键内容,仅2016年全省法院就受理赡养案件1869件。根据《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让老人安享晚年,不仅是一种道德约束,更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省高院正在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推行了以下三项基本制度:第一,推行家事调查员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机制,全面调查了解当事人特别是赡养案件当事人的性格特点、矛盾焦点、子女抚养、家庭背景等有关情况,弥补老年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探明矛盾的真正根源。第二,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对双方矛盾对抗激烈、情绪波动较大的当事人,聘请专业心理咨询辅导人员进行心理评估和心理疏导,抚平创伤、缓和关系,促进家庭感情修复,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第三,建立家事回访制度。通过建立家事纠纷回访团队,聘请家事调解员等方式,对案件处理效果、裁判履行情况、当事人之间感情状况、周围群众反响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和建议方案,为下一步的审理案件提供参考,进一步巩固案后效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大众网-山东24小时记者 樊思思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孙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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