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骑共享单车出了事谁负责?法规:12岁以下禁注册

2017-03-28 08:56:00 来源: 舜网 作者: 赵晓明 赵一帆

  近几个月以来,共享单车风靡全国各大中城市,但随之而来的随处乱停、损毁车辆、私人占有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保险理赔等问题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观察发现,除上班族以外,每天上下学期间还有不少学生也成为了“骑行客”。近日,在上海市浙江北路路口,一名年仅11岁的男孩,在骑行共享单车的过程中与大型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导致身亡,由此引发的共享单车安全问题再次成为热议话题。

  孩子:骑共享单车上下学很方便

  27日,11:30左右,女报记者在某小学门口观察发现,半个小时内,学校门口停放的十多辆共享单车,除一辆因故障外,都被放学的学生扫码骑走。

  “我觉得很方便,也不用家长来接了,他们也省事。”学生李彬(化名)表示,因为父母上班时间紧,送他也不顺路,之前他曾上学迟到。自从有了共享单车,李彬的父母便帮他注册了一个共享单车账号,供他每天上下学使用。

  随后,女报记者询问了多名骑乘共享单车的小学生,他们均表示选择共享单车是为了方便。女报记者还观察发现,选择骑乘共享单车的小学生年龄大多在9至12周岁,身高大约为1.4至1.5米左右,这个身高对于骑乘普通自行车来说偏矮,但共享单车相对普通自行车较小,这个年龄段儿童骑行正合适。

  在这些调查对象中,有一名小学生告诉记者,虽然家里人曾劝说过他不要骑车上路,但他与朋友外出玩时会选择悄悄地骑乘,“现在家里都给买了手机,一学就会了,只不过换了一种开锁的方式。”同时,他还说,这种办法他也是从别人处学来的,都是悄悄地骑。

  家长:有些人还没考虑此类风险

  女报记者就“是否会让孩子骑共享单车上路”随机采访了一些小学生的家长。很多家长表示,为自己孩子选择骑乘共享单车,只关注到了骑行的方便之处,他们并没意识到儿童骑行共享单车的隐患及风险性。

  “我从小就骑车出门,家里人就嘱咐一句注意安全,至今还没出过‘事故’。”市民张红霞说,自行车是她小时候唯一的出行工具,父母从来没有说过不让她骑车的话,只会嘱咐她注意安全,“孩子不能太娇惯了,出门的时候多嘱咐一句比禁止要管用的多”。

  也有很多家长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以前我们小的时候骑车子的确很普遍,但那时候大街上机动车也很少。”市民王丽说,随着机动车的增多,骑自行车的危险度也在增加。很多机动车主行驶过程中不会避让行人及非机动车,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大人骑车都会发生事故,孩子这种情况更多。”市民齐女士表示,相对于大人,儿童对于突发事情的应变能力较弱,遇到事故时,会被吓到,很难在瞬间做出应对措施并实施,这也是儿童不应独自骑行共享单车的原因之一。

  法规:禁止12岁以下儿童注册

  女报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款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但记者观察发现,济南不少共享单车上都没有“禁止12岁以下儿童骑行”的警示标志。据悉,在媒体曝光之前,部分共享单车的客户端在实名认证时无法识别12周岁以下儿童的身份信息。

  某共享单车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对于12周岁以下儿童的身份信息识别技术是今年2月份才紧急启动的,目前大部分公司都已经完善了自己公司的客户端识别技术。对此,记者打开该共享单车手机客户端,注册后弹出了“实名认证”的界面,女报记者尝试输入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身份信息后,页面弹出提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您当前不满12周岁,不满足用车条件,请您选择其他出行方式”,由于实名认证无法完成,也无法缴纳使用押金及充值。

  随后,记者用同样的方式在多家共享单车的客户端上进行了测试,同样是因为年龄未满12岁未能成功注册、使用。

  责任:出现事故监护人应负责

  2016年12月27日,济南市起草制定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政府、企业及市民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应购买相关保险、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并要求将用户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女报记者从济南市槐荫区交警大队了解到,如果共享单车在骑乘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应由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在工作中,如遇到12周岁以下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的情况时,都会上前进行劝阻,并对孩子和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同时,若共享单车运营商允许12周岁以下儿童注册使用共享单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儿童本人或第三人受伤的,共享单车的运营商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若共享单车运营商在用户注册时,明确限制12周岁以下儿童进行注册,但未满12岁的儿童擅自开锁并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因未履行好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初审编辑:张艳

责任编辑: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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