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布2016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2017-03-14 14:12:00 来源: 潍坊新闻网 作者: 邓永杰 谭昆鹏

  我市公布2016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涉及快件丢失等

  潍坊新闻网3月14日讯 3月13日,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6年度全市消协系统受理的投诉中选出10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借鉴。十大案例中涉及到快件丢失、洗脑营销、车辆维修遭欺骗等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快递丢件

  快件丢失,按购置价值赔

  2016年12月20日,坊子区的李女士网购衣服一件,价值490元。10天后,李女士仍未收到快递。经查询,该邮件已送到李女士所在小区快递柜中,记录显示已被取走。多方联系后查明原因,系快递员发送取件验证码时输错电话,导致快递被他人取走,且对方始终联系不上,快递无法追回。对此事,李女士投诉到了坊子区消费者协会。

  坊子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快递公司按衣服购置价值赔偿李女士损失。

  洗脑营销

  买保健品,全额讨回货款

  2016年6月29日,赵先生到市消协投诉,他患病的老伴受某保健品公司赠送小礼品诱惑,连续三天参加其举办的免费保健讲座,并听信宣传,为治病购买了三个疗程高价保健品三盒,共计8700元。在赵先生劝说下,老伴要求退货却遭到拒绝。

  经调查,赵先生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有误导老年消费者嫌疑。经调解,该公司全额退回了货款。市消协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对温情式、免费赠送式营销要特别注意防范,认清其真实“面目”,谨防落入“洗脑式营销”陷阱。

  虚假宣传

  广告虚假,被罚20万元

  2016年5月16日,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该区某牧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要求查处。经查,该公司自2015年12月10日开始至2016年5月18日,利用本公司网站发布加盟宣传材料,宣称“现有加盟店4000余家,是国内最大、最全、最优的鲜奶吧加盟项目,广告植入包含13个央视频道、13家卫视、26个省级地面平台共1500个电视栏目”等内容。

  对于以上宣传,因内容虚假并使用“最佳”用语,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有关规定,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误导消费者

  未获授权标4S店标识

  2016年2月14日,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该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售卖假冒汽车配件,要求查处。

  经抽样检测,该公司销售的汽车配件及机油并非假冒。不过,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该品牌汽车特约销售和服务授权,却擅自在公司牌匾及宣传条幅上标注4S店标识,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对此,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做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次充好

  冒充合格产品,被罚1.8万元

  2016年1月,青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行动,抽样检测发现,青州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超柔保暖套装、保暖男套、男式衬衫、被套等4种商品不合格,货值9788元,销售违法所得1270元。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对此,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车自燃

  公司无证据,为市民换车

  2016年3月11日,郎先生到市消协投诉,他2015年9月17日购买的汽车,于2016年2月3日在停车场内无故自燃。因在“三包”期内,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认定汽车无质量问题、着火原因不明、责任双方均摊。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经调查,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在六个月内发生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公司无法提供车辆无质量问题及消费者存在过错的证据。经调解,该公司为郎先生更换新车,郎先生承担一定车辆使用费用。

  修车偷工减料

  少换保险杠,4S店三倍赔偿

  2016年5月3日,李先生倒车时发生碰撞,车后保险杠受损。4S店查验后告知李先生,需更换内外保险杠。结账提车时,李先生要求带走原内保险杠未果。经追问,维修工承认因内保险杠损坏不严重未予更换。李先生向市消协投诉。

  经调查,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调解,李先生获得三倍赔偿。

  旅游服务缩水

  旅行社每人退2000元

  2016年9月30日,坊子区张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一行6人参加黄龙——九寨沟六日游,约定行程安排无购物、无自费项目、有自由活动时间。但实际行程中,该旅行社擅自增加另付费项目,变相引导消费购物,大幅缩短自由活动时间,导致旅游质量严重缩水。

  根据规定,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旅行社退还旅行费用每人2000元,并道歉。

  装修合同模糊

  表述不清,公司增装修内容

  2016年3月20日,陈先生与潍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首付30%工程款,参加价值6.13万元的“一口价”装饰活动。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家人发现合同表述不清,具体施工项目及材料品牌、价格等都未列明。重新咨询得知,该活动限定装饰项目,并非陈先生理解的全部装修。交涉未果后,陈先生投诉到市消协。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装饰公司增加装修内容,陈先生承担一定费用。

  餐厅内受伤

  餐厅一次性支付医疗费

  2016年6月5日,滨海区李女士带着8岁的女儿到该区某餐厅用餐。期间,孩子在餐厅免费设立的娱乐区玩耍时,一脚踩空,造成左脚骨折,经医院治疗,花费2000余元。此后,李女士多次就赔偿问题与餐厅联系,双方协商未果,遂投诉到区消协。经调查,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调解,该餐厅一次性支付李女士医疗费2000元。记者 邓永杰 谭昆鹏

初审编辑:张艳

责任编辑: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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