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限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罚500元

2017-01-26 10:26:24 来源: 东方圣城网 作者: 万德龙

  烟花爆竹销售点

东方圣城网讯 (记者 万德龙)中国民间自古就有“开门爆竹”的习俗,即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家家户户开门第一件事就是燃放爆竹,在噼噼啪啪的爆竹声中除旧迎新。爆竹声后,碎红满地,称为”满堂红”。如今,在高楼林立的城市放烟花是否周全?如何燃放更安全?在哪儿购买才合法?燃放时间段有何要求……今天,本报再次带领市民走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科普世界。

购买

认清合法渠道合格产品烟花爆竹

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因其具有一定危险性而被国家严格控制。每一件烟花爆竹只能有生产企业卖到各地批发企业,再由批发企业运送至各零售店面,消费者只能从具有资质的零售点购买。而由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经当地授权的经营渠道经营,贴有济宁市安监局监制防伪标签的产品为合格产品。

那么问题来了,批发烟花爆竹的企业我们一般见不到,怎么判断零售店为正规合法的零售店呢?防伪标签长什么样?其实很简单,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保障安全,安监局会给符合条件的零售店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面载有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存放量和有效期等。

认准3条“硬杠杠”

普通消费者应购买个人燃放类产品,也就是不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烟花爆竹的有效期为3年,如果今年你买到2014年的产品说明已经过期了,产品稳定性大大降低,继续进行储存和燃放具有较大危险。

因产品稳定性较差、燃放安全性较低,禁止销售和购买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

限放区

任城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任兴路、南至济兴路。

兖州区:东至东外环、西至荆州路、北至大禹路(北外环)、南至南护城河路。

曲阜市:东至东104国道、西至西104国道、北至北外环、南至327国道。

邹城市: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国宏大道、南至岚济路。

嘉祥县:东至机场路、西至338(嘉金)线、北至北外环、南至南外环。

限放时间

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7时至24时。

限放区域以外的区域燃放时间不受限制,但应注意燃放安全和尽量减少对他人正常生活的打扰。

安全燃放前要看说明书烟花爆竹具有一定危险性,在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可能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8米左右的地面。

燃放之前,燃放者应认真阅读烟花爆竹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说明书小心燃放,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在室外燃放,燃放时应保持清醒的头脑,酒后不要燃放。燃放时,应将烟花爆竹平稳放置在地面上,不要拿在手里,一般采用烟或者香点燃,点燃后应立即离开到达安全位置。D 级产品规定的引线引燃时间为2至5秒,C级产品则为3至8秒。万一出现异常情况,请不要马上靠近烟花爆竹,一般等待15分钟后再去处理。

燃放烟花爆竹时还应远离规定的禁放区域,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燃放,如棚户区、楼梯口、小弄堂、加油站、变电站、高压线、燃气调压站和草场山林附近等; 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工厂、仓库、农贸市场、易燃屋区、粮囤、柴垛等易燃易爆场所,燃放后应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碎纸应及时清理。严禁用烟花爆竹玩打“火仗”的游戏,以免伤人。

奖罚

乱放爆竹罚500元

奖励举报者100元

过年期间,有的市民为图喜庆或面子而购买大量烟花爆竹,过完年发现剩余近半,这怎么办?

首先提醒市民,请根据实际情况适量购买。其次,处理要慎重。若在限放区域里非允许时间段燃放处理,那么公安机关将处500元罚款,而且会奖励举报者100元,被发现的风险可想而知。

据了解,2017年4月底之前,我市相关部门将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环节安全专项检查,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和零售点违反“三严禁”的行为,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零售点属于“两关闭”情况的,将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关闭到位。

炸伤

应安静平躺,

再送往就近医院

如果外眼球被炸伤破裂,最忌讳用手使劲压,一旦把内容物压出来后医生挽救起来将非常困难。炸伤后应该让患者安静平躺,再送往就近的医院。

多读一点

由来

古代人用来辟邪

相传,古时候有一种叫“年”的怪兽,凶猛异常。“年”居海底,每年除夕才爬上岸,吞食牲畜伤害人命。据说“年”最怕红色、火光、和炸响。从此每年除夕,家家贴红对联,燃放爆竹以驱除“年”。

春节,作为我国古老的传统节日,不同地域、不同种族间各种民俗事象在这一天竞相展现独特的风采。“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这是宋代王安石写的《元日》,描写了宋代人过春节的场面:春风送暖,旭日初升,家家户户点燃爆竹,合家喝着屠苏酒,忙着摘下门上的旧桃符,换上贴有门神的新桃符。在古代,鞭炮是人们用来避邪祛灾的“道具”之一。《荆楚岁时记》中载:“正月一日,是三元之日也,春秋谓之端日,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辟山魈恶鬼。”宗懔所载,似乎是承西汉东方朔《神异经·西荒经》之说:西方深山中有人焉,身长尺余,袒身,捕虾蟹,性不畏人。见人止宿,暮依其火,以炙虾蟹。伺人不在,而盗人盐,以食虾蟹。名曰山臊,其音自叫。人尝以竹着火中,爆而出,臊皆惊惮。犯之令人寒热。此虽人形而变化,然亦鬼魅之类,今所在山中皆有之。

东方朔所提的,即使有那么一回事,也恐怕只是一种动物而已,后代人以讹传讹,于是爆竹便具有了避邪怯灾的功能。不过,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这种落后意识逐渐淡化。放爆竹的民俗,已经很少包含驱鬼成分,而仅仅是为节日增添欢乐气氛罢了。如今,伴随着现代文明的到来,许多大中小城市已经开始禁燃鞭炮。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system

推荐阅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