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请注意:阳台、楼梯等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7-01-20 10:11:00 来源: 半岛都市报 作者: 董夏

  半岛记者 董夏

  眼看距离春节越来越近,市区内的烟花爆竹售卖点也在近期开门纳客。在享受除旧迎新、家庭团圆的喜悦之时,市安监部门提醒各位市民: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只有农历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这六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要注意的是,楼顶、阳台、楼梯等地是禁止燃放的,若违反规定,将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也不可放在托运行李中

  《规定》的第十四条明确指出了对违反者的各种处罚条例。比如,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违反规定制作烟花爆竹的个人或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非法制作,没收其用于非法制作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烟花爆竹、非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对批发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所运输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记者了解到,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将统一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

  这些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

  (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

  (四)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

  (五)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

  (八)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区市动态

  黄岛区持续加大烟花爆竹检查力度

  近日,为有效维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黄岛区宝山镇政府联合区安监执法局综合执法五中队、镇派出所等部门,对辖区内8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宝山大集等人口密集处、村镇商店的烟花爆竹经营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副食品商店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商店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联合检查组当场采取措施,对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收缴,并予以没收处理。“本次检查没收的烟花爆竹,我镇将对其进行集中销毁。”宝山镇安全生产负责人介绍说,春节前,宝山镇将继续组织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危化品、非煤矿山等重点领域进行隐患排查,确保辖区内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黄岛区安监执法局综合执法五中队对宝山镇一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了排查,执法人员深入该零售点的存储仓库,现场检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相关安全培训证件、安全警示标志等。经检查发现,该零售点存在超过50标准箱的限制存放量等安全隐患,对此,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负责人立即现场整改。“本次检查,我们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存放和销售的个体经营业户,将要求其现场进行整改,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法取缔业户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列入‘黑名单’,来年取消审批资格,对于存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业户,我们会联合公安部门采取严厉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予以打击和取缔。”综合执法五中队负责人介绍说。

  此外,黄岛区在整治期间加大了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张贴标语、悬挂安全横幅、印发《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明白纸》、组织观看宣传教育片等形式,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引导居民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提高居民安全意识,并鼓励居民积极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遇到非法经营的业户要及时上报,切实维护辖区居民安全。执法人员在细致检查的同时,向经营业户普及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具体要求,让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各商店经营户充分认识到合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重要性,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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