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2017-01-18 16:07:45 来源: 莱芜新闻网 作者: 徐国明

本报讯(记者 徐国明 通讯员刘永顺)1月16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莱芜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从1月1日起,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一旦出现不良记录情况将被纳入“黑名单”。

据悉,被纳入“黑名单”的九种情形包括: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三是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是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五是一个年度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六是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七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八是被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的;九是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system

推荐阅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