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张艳
责任编辑:王晓亮
2014年4月一起旅游合同诈骗案曾引起社会的轰动,当年清明假期结束的首个工作日,这家位于济南市环山路的涉案旅行社就迎来了上百名讨债人。两年的时间过去了,仍有大量受害人没有获得赔偿。昨日,这起案件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重审开庭,开庭前半个小时,法院的等候大厅就已经挤满了等待结果的受害人。“咱的钱还能要回来么?”是记者在现场听到最多的一句话。 记者杨紫慧
旅行社总经理携百万巨款失踪案件涉及290名游客
2014年2月开始,名仁旅行社陆续收受了数百名游客的报名费,但大部分却迟迟没能安排行程,从3月拖到4月,原本承诺清明节前就能出发,但直到案发前仍未能成行。游客们上门讨说法时,却得到了“旅行社称公司员工把团费挪用了,现在联系不上了”的回应。
当年11月18日,济南市旅游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该旅行社因涉嫌诈骗,相关涉案人员已经被扣留。
2014年5月19日,济南市旅游部门公布行政处罚公告:山东名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山东名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山东名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某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这起案件牵扯游客超过290名,涉案金额110余万,最初开始于名仁旅行社员工张强的失踪。张强是名仁旅行社的总经理,负责台湾行、山西行等项目,他用名仁旅行社的名义联系客户,再将这些客户转给其他旅行社,其间客户交纳的报名费由他收取。这起案件中涉及金额最大、涉及人数最多的就是台湾行纠纷。“我们其实是提供中介的服务,因为张强手里有大量的客户,所以公司收取客户的钱基本都在他那儿。”名仁旅行社法人代表董某作为这起合同诈骗案的唯一被告,在昨日的审判中强调张强是带来这些巨大损失的罪魁祸首。董某一直知道张强欠有高利贷,曾多次用游客交的出行费弥补自己的个人账务,但董某觉得张强在挪用后几天往往就会自己补齐,所以虽然她曾让张强不要这么做,但并没有采取其他更加积极的措施对这种行为进行制止。
2014年发生的事儿为何现在还在审理
据记者了解,历下区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6月5日对此案作出过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但原审被告人董某不服,以“在成立名仁旅行社之前,虽然其存在个人欠款,张强也存在高利贷债务,但其经营名仁旅行社并非为了骗取他人钱财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客观上造成既无法安排旅游又没有退款的原因是张强挪用名仁旅行社收取的旅游费偿还了个人债务,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0月,济南市中院做出了该案件二审的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董某诈骗部分事实不清,遂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据办案法官介绍,这起案件的主要涉案人员张强一直没有归案是造成一审时案件周期较长的重要原因。昨日的重审现场,审判长曾对张强的问题对公诉人进行了询问,公诉人表示虽然已经发出了网上追逃书,但目前张强仍然在逃没有归案。
被告当庭多次重复“我没想骗钱”法官强调客观事实为定罪关键
“我没想骗钱。”被告董某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一再强调其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公诉人提出董某明知旅行团不能成行,还通过明显的低价吸引消费者签订合同,是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的主要表现之一。董某辩解道,当时旅行团不能出行主要是因为台湾行限额政策的突然出台带来了发团数量的减少,并不是她不给上级旅行公司结算团费而不能出行。此外,因为公司新创她们提出了比同行低100-200元的旅行团报价。对这一问题董某在庭上解释:“我们只是赚30-50元,但是我们不是亏本在经营,这个价格是合理的。”
庭审中,公诉人提供的多份证人证言证明董某和张强均对名仁旅行社的公司财务进行了管理,但被告董某表示,自己虽然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因为公司的主要客户资源都在张强手里,所以客户交来的钱都是张强收的,她主要负责联系上级旅游公司,安排发团计划等。据董某供述,张强卷款逃跑后,她向亲戚朋友四处借钱尽可能的让没能出行的旅客能够出行,案发后更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面对董某在庭上较为激烈的辩解,该案的审判长多次提醒董某,她所做出的自己没有诈骗故意的供述并不能证明她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作为名仁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她对公司行为具有法律赋予的责任,游客将款项交给张强,但其所签合同却是与名仁旅行社缔结的。在明知张强可能会将游客的钱用于偿还自己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她没有进行有效的制止,也没有告知游客张强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的事实,这就在客观上使其与游客缔结旅游合同的行为具有了诈骗的故意。
“但我真没想骗钱啊,真没想……”在接受了审判长的提醒后,董某当庭陈述的声音瞬间变得十分低沉。法庭辩论环节,董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其行为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但公诉人坚持,合同诈骗罪更能准确定义董某的行为,并提出了10-12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最后陈述中,董某表示自己会尽可能的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希望法庭能给她一次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旁听庭审的涉案群众均对这次审理的过程十分满意,他们希望能尽快取得赔偿款。该案的审判长表示,案件需要合议庭进行合议,但审理结果可能会在元旦之前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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