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精生子,离婚后“父亲”能探视吗 可参照亲生子女处理

2016-12-03 16:30:00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宋立山

  本报记者宋立山

  离婚时妻子突称儿子为借精所生

  2002年,于小慧与范晨阳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底同居生活。经过长达7年的同居生活之后,两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小慧于2013年12月生下一男孩范宝宝,起初两人感情尚好,后因在共同生活中性格存在差异,导致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

  2014年6月,原告于小慧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之后双方仍未能和好。

  一段时间之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婚后生育了儿子,但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加之交流不畅,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2014年6月,原告于小慧曾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因此,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又折腾了一次,婚算是能离了,可对孩子的抚养又出问题了。诉讼中于小慧诉称其通过医院用他人精子以人工授精的方式产下范宝宝,宝宝不是被告亲生子。被告范晨阳则辩称,范宝宝是自己的亲生子。

  真假难辨,这可咋办?原告为此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但因被告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男方不同意鉴定但对人工授精知情

  不同意鉴定,这孩子算谁的?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拒不配合鉴定,往往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于小慧所生男孩范宝宝虽不是被告范晨阳亲生子女,但对原告于小慧人工授精之事被告范晨阳是知情的,也未表示反对。因此。对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可参照亲生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范宝宝现随母亲于小慧生活,改变环境可能会对子女的生活和成长不利,因此一审法院对原告于小慧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孩子,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范晨阳对孩子有探视的权利,探视以一月一次为宜。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准许原告于小慧与被告范晨阳离婚;于小慧所生男孩随其生活,由其自行抚养。被告范晨阳自2016年5月起于每月的月底最后一个周末探视孩子一次,于小慧应予以配合。

  判决允许男方探视女方上诉被驳回

  但是,一审判决后,女方于小慧提起上诉,请求判决范晨阳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至5000元。理由是:一审法院没有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允许男方探望孩子,但没有判决其支付抚养费;同时,探望孩子对孩子成长不利。

  范晨阳一听也不干了,“一审时于小慧起诉要求自行抚养,不需要我拿抚养费,我才同意离婚的,如果她抚养不了孩子,我要求抚养孩子,但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于小慧与被上诉人范晨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双方同意,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范宝宝,故范宝宝为双方婚生子女。被上诉人范晨阳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上诉人于小慧主张被上诉人范晨阳对其及其父母经常进行语言威胁,但并不能证明范晨阳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每月探望一次,并无不当。

  对于抚养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上诉人于小慧自述每月固定收入3000元左右,一审中其要求自行抚养孩子,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亦无不妥。二审中,于小慧要求范晨阳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5000元,属于在二审期间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范晨阳不同意二审期间予以调解或一并处理,于小慧可另行主张。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初审编辑:张艳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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