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给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查核处理立规矩 为清白者撑腰

2016-10-09 08:38:00 来源: 济南日报 作者: 王端鹏

  明明为了干事创业,却遭人诬告陷害,怎么办?别担心!根据济南市出台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如果清白好干部遭诬告陷害,有关方面不仅要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处理,还会及时为受害者正名澄清。

  向诬告陷害“亮剑”,首先要明确哪些是诬告陷害行为。该办法明确,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政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以下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的;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的;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则进行提醒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从重处理: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诬告陷害者怎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首先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如果无效就要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将依据规定予以党纪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诬告陷害“亮剑”的同时,也要为清白正派“撑腰”。该办法提出,对经查证确属诬告陷害的,受理机关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调查结果,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评论:祛除诬告陷害歪风邪气让敢于担当者心无旁骛干事创业

  《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公布实施,是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十分关心的一件大事。由此产生的正面效应和积极影响,有助于在全市进一步营造为敢于担当者而担当、敢想敢干、敢闯敢试的干事创业氛围和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政治生态。

  在“滚石上山”的干事创业路上打拼,党员干部需要始终保持心无旁骛、聚精会神的状态。走前人没走过的路,做前人没做过的事,解前人没能解的难,带领团队探索闯荡崭新的领域、以崭新的思路攻坚克难,本身就是一个创新尝试的过程,谁也不敢保证会一帆风顺。面对未知前路,敢闯敢试敢干的党员干部,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其结果难以预料。对于一时的成功和一时的挫折,大部分人都会抱着正常的心态来看待,胜不骄、败不馁,这是干事创业过程中的主流民意。然而现实中免不了会有一些被触动利益的人或者别有用心的人,借机诬告、陷害甚至上纲上线、穷追不舍、不依不饶,通过各种手段制造舆论、混淆视听。正所谓人言可畏,如果任由诬告陷害者恣意而为、扰乱主流声音,在干事创业中披荆斩棘的“领头羊”很可能成为深陷舆论漩涡的“替罪羊”。有了这样的顾虑担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很难心无旁骛、聚精会神。长此以往,改革创新的战场上就少了一批敢于担当者、敢闯敢试者,多了一批安于守成者、为官不为者。因此,从制度上祛除诬告陷害歪风邪气显得十分迫切。

  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滋生存在,不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形成干扰,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还影响党和人民事业的推进、改革发展大局的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了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极端危害性,要求上升到党纪国法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市委十届九次全会强调要“为敢于担当者而担当”,建立容错机制,为敢于担当者“兜住底”、让敢于担当者“无牵挂”,旗帜鲜明地支持、保护担当者,营造担当可贵、担当光荣的从政环境。市委十届十一次全会进一步强调,对患上“换届综合征”,告黑状、放暗箭、下套子,无事生非、恶语伤人的,一经查实一律坚决处理。之前“容错、纠错、防错”机制的建立,走出了鼓励党员干部敢闯敢试制度化的重要一步。《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布实施,完善了严厉打击诬告陷害歪风邪气的制度设计,是落实“为敢于担当者而担当”的重要制度体现,有利于为党员干部聚精会神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历经数月的起草、修改与完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严谨性、科学性。《办法》明确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具体情形、应当从重处理的情节、调查核实处理的具体规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受处理人员权利救济的内容,不仅能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产生震慑作用,更能够确保对诬告陷害人进行依纪依法处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能够有效打击“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政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当然,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与“容错、纠错、防错”机制一样,《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最大限度发挥鼓励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作用。

  当前我市正值换届工作推进的关键期。换届时期往往也是诬告陷害和谣言散布的易发期、高发期,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严肃查处故意诬告、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行为,以实际行动打造政治生态的“绿水青山”,为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敢作敢为、锐意进取、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营造有利条件和环境。

  《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是保护党员干部权益、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必然要求。中央特别强调,对暗箭伤人、恶语伤人、故意诬告、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

  按照中央要求,为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干部敢做敢为、锐意进取,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坚决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及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

  第三条 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政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以下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

  (一)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的;

  (二)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的;

  (三)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要进行提醒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

  (三)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调查核实。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和组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对经查证确属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受理机关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调查结果,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在选拔任用干部考察期间接到的举报,应在考察工作任务结束前办结。

  第八条 各级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自觉坚守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带头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

  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相结合。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党性和道德教育,坚持以严的教育、严的纪律、严的制度、严的监督,从严管理和监督干部,对诬告陷害他人的信访举报行为,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九条 受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权利救济。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的,受处理人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申请权利救济。

  依据党内法规规定作出处理的,受处理人员可以依据党内法规规定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在个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初审编辑:张艳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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