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商贩在驱赶“同行”时竟病发猝死!咋回事?

2016-09-09 08:31:00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万兵

  和人起争执,其中一方在吵架中因病突发离世,另一方是否还要担责?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经济南历下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的一天中午,汪易水骑电动三轮车卖水果期间遇城管驱赶后,便来到当年40岁的牛栋鑫经营的拉面馆前停车卖水果。但在牛栋鑫看来,在此摆摊会影响自己的生意,因此要求汪易水离开。而汪易水并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推拉。

  后来,在牛栋鑫的妻子黎莉莉等人劝说下,汪易水骑车离开。但气头上的牛栋鑫却还是穷追不舍。没想到,在追赶汪易水的过程中他突然倒地不起,后经救治无效死亡。死亡证明书显示牛栋鑫死亡原因为猝死。

  黎莉莉在事发后报了案。经公安部门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而近日,黎莉莉为汪易水是否应当就牛栋鑫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他在法庭上展开了一系列的辩论。

  据了解,据牛栋鑫的妻子、女儿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曾陈述,牛栋鑫在事发以前患有高血压,平时每天吃两次降血压的药,2012因心脏病住了半个月的医院;他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有七八年了,2012查出冠心病,当时在济南市某医院住过院、动过手术……医生嘱咐要注意身体不能生气。

  对此,济南历下法院认为,牛栋鑫生前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手术,在汪易水离开现场后,都应当注意避免情绪激动,但他继续追赶汪易水并引发猝死,应承担猝死的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汪易水违反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到牛栋鑫的饭馆门前停车卖水果并在矛盾发生后相互漫骂、推拉毕竟是引发猝死事件的诱因,对此,汪易水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已构成对牛栋鑫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权,被告汪易水对牛栋鑫死亡应负次要责任。

  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尤其考虑到在被告汪易水被人劝开骑车离开现场的情况下,牛栋鑫却仍前去追赶,因此,牛栋鑫对此应负95%的责任,被告汪易水应负5%的责任。

  据等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汪易水向原告等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3万余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李晓宁

推荐阅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