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10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6-08-30 14:13:00 来源: 中国山东网 作者:

中国山东网8月30日讯(记者 董理) 30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山东省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90件,已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诉前程序案件152件,其中3起案件已被高检院确定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

德州庆云县院、临沂市院和青岛莱西市院分别提起了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全省首例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起公益诉讼案件已呈报高检院审批。2016年6月20日,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支持。

发布会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还公布了10起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典型案例一

德州庆云县检察院对庆云县环保局

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4年10月,庆云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顺公司)自2008年8月以来,在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年产12000t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的生产(主要产品为氨基C酸),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群众多次举报。庆云县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庆云县环保局虽对该公司多次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其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庆云县检察院分别于2014年5月、2015年1月两次向庆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责令庆顺公司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庆云县环保局虽予以回复,但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促进庆云县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5年12月16日,经层报最高检批准后,庆云县检察院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庆云县环保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确认其直接收取庆顺公司罚款的行政行为及批准庆顺公司试生产、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期间,庆云县环保局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积极纠正了部分违法行政行为。2016年4月29日,庆云县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庆云县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庆云县环保局批准庆顺公司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同年5月6日,庆云县法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6月20日,本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庆云县环保局批准企业试生产及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典型案例二

青岛莱西市检察院对莱西市水利局

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莱西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青岛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殿锋,以下简称广豪公司)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在莱西市日庄镇堤上村小沽河左岸进行采砂(核准采砂量2万立方米),林殿锋聘用张贵利负责砂场日常管理。2014年10月起,莱西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即发现堤上砂场大面积超采,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2014年12月10日,莱西市水利局违反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贵利于2014年12月8日在小沽河管理范围堤上砂场超范围采砂75立方米,对张贵利处以5000元罚款。其后,该公司负责人林殿锋、张贵利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依法查处,莱西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原负责人徐志明因玩忽职守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鉴定,广豪公司堤上砂场共采砂34万余立方米,超采32余万立方米,案值达1200余万元。2015年10月28日,莱西市检察院向莱西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非法采砂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莱西市水利局对检察建议予以回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8月17日,经层报最高检批准后,莱西市检察院向莱西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撤销莱西市水利局作出的西水罚决[2014]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莱西市水利局对本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该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山东省首例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典型案例三

临沂市检察院对曲树勇等4人

污染环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临沂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3月至4月,曲树勇、刘成良、张士海未取得环评手续,合伙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租赁厂房进行铁钉镀锌加工,违规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司家庄下水道并流往龙王河内,经检测该排放废水中PH值为3.43,含锌量为571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锌量1.5mg/L的排放限值380倍以上;同年3月至4月,唐宽龙未取得环评手续,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租赁厂房进行铁链镀锌加工,违规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司家庄下水道并流往龙王河内,经检测该排放废水PH值为1.89,含锌量为6580mg/L,超排放限值4380倍以上。曲树勇等4人的行为造成龙王河水质被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龙王河为临沂市柳清河支流,该河流是下游村庄、农田、养殖、企业的主要水源。经对龙王河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损失价值达141余万元。

临沂市检察院认为,曲树勇等4人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排放废水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其行为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调查,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2016年6月27日,经层报最高检批准后,临沂市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4名被告对龙王河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赔偿龙王河因污染而治污清淤、种植水草等损失1413264.95元。同年7月12日,临沂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该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典型案例四

济南市检察院支持绿发会

对“10·21”污染环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9月起,魏修良、贺程海、蘧光强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他人无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委托他人对相关企业生产产生的废碱液、废酸液等危险废物进行违法处置。2015年10月21日,4名违法倾倒人员在章丘市普集镇上皋村的废弃煤井内进行危险废物倾倒时,全部当场中毒死亡,倾倒的大量化工废液造成当地土壤、地下水和大气环境严重污染。事件发生后,济南、章丘市两级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了解案情,并与章丘市政府、环保部门多次座谈跟进事件进展。据初步估计,该案造成巨额应急处置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2016年1月21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向济南市检察院发出《关于诚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给予支持起诉的函》。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济南市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支持绿发会对章丘市“10·21”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诉讼支持和帮助。目前,济南市中级法院已对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该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山东省检察机关支持环保组织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典型案例五

青岛胶州市检察院督促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非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案

胶州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2年8月1日以来,胶州市李哥庄镇黄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相继与青岛沽河橡胶有限公司、青岛鑫耀青制帽有限公司、青岛金大地工艺品有限公司、青岛益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李哥庄镇黄家屯村计70.1亩的农用地租赁给四家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0年,后四家公司未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即在租赁地块上建厂营业,改变了土地用途,系非法占地行为。

2016年5月24日,胶州市检察院向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四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的行为依法查处。次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四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407330元。2016年7月1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上述整改情况回复胶州市检察院。经核实,上述罚款已全部缴纳。

典型案例六

东营广饶县检察院督促广饶县水利局

对辖区淄河非法采土、破坏河道行为依法查处案

2015年10月,广饶县检察院接群众反映,淄河部分河道非法采土问题严重。经查,淄河是流经广饶县域的一条重要河流,主要承担上游太和水库放水行洪任务,自2013年10月以来,一些不法分子违规在淄河河道及河道两侧非法采土,经勘查测定,取土共计82万余方,导致淄河二期治理工程滚水坝以南,北起李鹊镇黄东村,南到与淄博市临淄区交界处河道及河道两侧的部分耕地遭到了严重破坏,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对于违法采土、破坏河道的行为,广饶县水利局虽多次调查处理,但该行为并未得到有效制止。

2015年11月30日,广饶县检察院向广饶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水利局对淄河河道内非法采土、破坏河道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广饶县水利局对此高度重视,成立淄河河道非法采土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加大巡查力度,并对辖区内河道定期进行巡查,开展了“河湖专项整治”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执法中现场扣押拉土车12辆、挖掘机7台,带走3人调查取证,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了非法采土、破坏河道的违法行为。2016年3月25日,广饶县水利局将整改情况回复广饶县检察院。目前,非法采土、破坏河道的行为已得到有效遏制。

典型案例七

烟台牟平区检察院督促牟平区环保局

对水源地污染问题依法治理案

2015年9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牟平区沁水河饮用水水源地受到严重污染,严重影响城区居民的饮用水安全。经查,沁水河是牟平区一级保护饮用水水源,有38户畜禽养殖场在沁水河发源地干支流沿岸逐河而建,养殖家禽近4万只。这些养殖场养殖模式传统,经营管理粗放,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直接排放到土坑内,对周边环境及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2015年9月,牟平区检察院向牟平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牟平区环保局对该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对沁水河河岸100米内的养殖场全部关闭,对500米内的养殖场进行逐年关闭,逐步恢复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2015年10月25日,牟平区环保局将整改情况回复牟平区检察院。

典型案例八

潍坊高密市检察院督促高密市国土资源局

与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案

高密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5年8月17日,高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以2249万元人民币报价竞得编号为2005-2-4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日,城投公司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城投公司应在2005年10月17日之前付清全部款项,如不能按时支付,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5‰缴纳滞纳金。经查,截至2015年7月23日,城投公司仍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1699万元。

2015年8月10日,高密市检察院分别向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和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向城投公司追缴剩余1699万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应滞纳金,若城投公司在30日内仍未按规定交纳,建议其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高密市法院提起诉讼。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和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成联合工作组,积极采取送达催缴通知书等有效措施,向城投公司追缴剩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两部门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10月19日将出让金催缴情况回复高密市检察院。经核实,城投公司已将拖欠的1699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全部缴清。

典型案例九

临沂沂水县检察院督促沂水县商务局

依法追缴补贴资金案

沂水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沂水县商务局在对全县2010-2014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监督管理中,对沂水县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焚烧、深埋)情况未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在上报有关数据时,安排具体负责人弄虚作假,虚报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数量;对相关工作人员制定的发放标准未严格审核把关,并随意调整,最终导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违规发放。经查,2013年、2014年沂水县商务局违规向沂水县屠宰点发放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68万元,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2015年8月13日,沂水县检察院向沂水县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沂水县商务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详细的整改落实方案,对37家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逐个排查,组织人员全力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挽回国家经济损失。2015年9月7日,沂水县商务局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经核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68万元已全部追回。

典型案例十

聊城临清市检察院督促临清市食药监局

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依法查处案

临清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薛继雨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河北沧州购进由王俊刚销售的保健食品“金芪花胶囊”,在临清市辖区内销售,且未保存该保健食品的进货物流清单及销售记录。“金芪花胶囊”经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食药监局认定生产地址和字号均为虚假,经鉴定含有国家严禁在食品中使用的药品成分“格列苯脲”,行为人王俊刚因销售“金芪花胶囊”,已经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临清市食药监局一直未对薛继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2016年5月24日,临清市检察院向临清市食药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薛继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临清市食药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薛继雨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专项检查。7月1日,临清市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薛继雨罚款44156元。临清市食药监局将上述整改情况书面回复临清市检察院。经核实,上述罚款已全部缴纳。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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