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 聊城安监局副局长一审获刑三年半

2016-07-15 07:46:30 来源: 山东商报 作者: 王茜

  商报聊城消息(记者王茜通讯员王希玉)身为安监局副职,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受贿案,原任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国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马国都在担任聊城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工矿商贸科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或家里等处收受9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负责人以过年过节名义送的10.2万元现金、购物卡2.1万元。另外,马国都还在为下属管理的企业办理烟花爆竹许可证过程中,收受2名企业负责人各1万元,并在一家被监管企 业 报 销 个 人 消 费 单 据2.0026万元。因此,马国都在工作中对上述企业的不规范行为未按规定作出处罚。马国都将上述14.2026万元现金,2.1万元购物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消费或者家庭储蓄。

  2006年至2014年,马国都在担任聊城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工矿商贸科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别伙同两名科长(均另案处理),根据每年订购的烟花爆竹防伪标签的数量,按照每枚烟花爆竹防伪标签1厘钱的比例,向供应商(另案处理)索要回扣共计22.42万元,其中马国都分得11万余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消费或者家庭储蓄、投资。

  综上,马国都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现金36.6226万元、购物卡2.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马国都个人得赃款25.6226万元、购物卡2.1万元。案发后在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6226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退缴购物卡折款2.1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马国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马国都在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6226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退缴购物卡折款2.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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