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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6月8日电(记者罗沙、白阳)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6日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于8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据了解,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以(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丧葬费及其他费用两千元。宣判后,聂树斌不服,以是初犯、认罪态度好、量刑太重为由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也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部分维持一审判决。同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决定将该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5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查。合议庭在全面、交叉阅卷,保障申诉代理律师阅卷并充分听取其意见的基础上,针对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中是否存在骨折、死亡原因等疑问,两次咨询有关法医专家意见;根据阅卷了解的情况,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侦查卷,一、二审审判正卷中聂树斌全部签名、手印进行了同一性鉴定;根据复查工作情况,六次赴河北等地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召开复查听证会,全面听取了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以及听证人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再审审理情况将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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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一年半的复查得出了哪些结论?——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就聂树斌案复查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新华社济南6月8日电,各界高度关注的聂树斌案8日迎来重要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从2014年12月最高法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到得出结论,为何用了一年半的时间?复查结论如何?申诉代理律师提出的诸多疑点是否查清?……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
聂案原判存在重大疑问 一年半审查未遭干扰
记者:对于聂树斌案,山东高院都复查了哪些内容?结论是什么?
山东高院: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指令我院复查聂树斌案后,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展了复查工作。复查合议庭全面审查了原审卷宗和历次复查材料,全面审查了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复查工作需要,针对被害人死因、聂树斌签名笔迹、指印等争议焦点问题,开展了必要的调查核实、专家咨询和鉴定工作;并创新复查工作方式,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了申诉人及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和有关听证人员的意见。
我院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因此,我院已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聂树斌案。
记者:复查工作为何先后四次延期,需要一年半时间?是否遇到了干扰和阻力?
山东高院:山东高院立案复查聂树斌案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复查期间,申诉代理律师多次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及线索。因案件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发和审结时间久远,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先后四次延期。
案件复查依法延期,既是复查工作实际情况的需要,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复查结论负责的慎重态度。在我院复查期间,调查核实工作以及听证会的召开,都得到了河北省有关部门和原办案单位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存在所谓的干扰和阻力。
为保证复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议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做到任何意见必须有证据支持,任何意见必须有法律依据,绝不允许预设任何立场,绝不允许有任何偏见。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听证会前不评议,评议之前不允许合议庭成员私下交流意见。我们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案件复查延期期间的工作实际上主要就是针对律师提出的新证据、新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我们搭建听证会平台,全面听取了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和听证人员的意见,并同步微博播报听证会全过程,听证会历时10小时15分。我们引进第三方见证制度,及时公布合议庭与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会见情况。
被害人尸骨是否存在骨折改变无法判断 聂树斌死刑日期未造假
记者:被害人死因是该案的一大争议点,复查中是否邀请专家对此进行判断?
山东高院:在聂树斌案复查期间,我们先后两次聘请中国法医学界知名专家对聂案被害人是否存在骨折及其死因进行了分析论证。
专家们提供了书面的咨询意见认为,从所提供照片观察,未见典型系统尸体剖验以及解剖缝合的征像。对被害人尸体是否存在骨折,专家们认为,根据委托方现有的案卷资料,无法判断被害人尸骨是否存在骨折改变。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专家们认为,就现有资料分析,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无法明确,但根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情调查,不能排除其死于颈部受压引起的机械性窒息。
记者:律师曾在听证会上对聂树斌行刑时间、上诉状落款日期等提出了疑问,对这些问题是否已有结论?
山东高院:聂树斌执行死刑的具体时间及程序不是影响原审判决定罪量刑的事实,但所谓的“雪地行刑”牵涉司法公信。
经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中聂树斌执行死刑验明正身笔录载明,聂树斌系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执行死刑现场照片拍摄于石家庄市滹沱河刑场,照片中显示的不是雪地,而是沙地。
合议庭向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调取了原石家庄市看守所1995年4月27日的值班日记,证明该所当日有数名罪犯被执行死刑,其中包括聂树斌。
合议庭还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除聂树斌外其他被执行死刑罪犯的裁判文书及执行死刑材料,印证了原石家庄市看守所值班日记的前述记载;向石家庄日报社调取了1995年4月28日《石家庄日报》第一版复印件,其上刊有石家庄市召开公判大会对聂树斌等数名罪犯执行死刑的报道。因此,聂树斌1995年4月 27日被执行死刑的事实确凿。
对于聂树斌上诉状落款日期为1995年5月13日的问题,聂树斌案原审卷宗中所附聂树斌亲笔书写的上诉状落款日期确实是“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为查明事实,我们委托鉴定机构对该上诉状的笔迹、指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该上诉状的笔迹与聂树斌亲笔供述及相关讯问笔录中聂树斌签名等笔迹系同一人所留,指印系聂树斌所留。
我们还注意到,聂树斌案二审提讯笔录载明,聂树斌曾经向二审法官确认上诉状是其本人书写。如前所述,我们已经查明确证聂树斌是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因此,聂树斌上诉状的落款日期应属笔误。
未发现聂树斌曾遭刑讯逼供的证据
记者:律师提供了多份指证聂树斌受到刑讯逼供的线索,对此查证情况如何?
山东高院:从复查情况看,聂树斌自己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均没有讲过刑讯逼供问题,也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的证据。在聂树斌案复查期间,有关聂树斌被刑讯的线索主要有三条。我们对这三条线索都进行了核查。
一是据聂树斌的母亲讲,她听聂树斌的辩护人张景和说过聂哭诉承认有罪是被打的。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期间,张景和证称他没有对张焕枝讲过聂哭诉被刑讯的话,他观察认为聂树斌智力正常,未见其身上有伤,聂树斌也未向他反映被刑讯逼供的情况。我院复查期间,经了解,张景和因脑中风丧失语言功能,无法作证。
二是申诉代理律师提供的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罪犯纪会谦证称,他与聂树斌同监室羁押,挨着铺位睡觉,经常聊天,看到聂身上有伤,听聂讲被刑讯逼供。
经我院调取聂树斌和纪会谦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羁押原始记录,证实纪会谦与聂树斌在不同监室羁押。纪会谦指称聂树斌被刑讯,无证据证明。
三是申诉代理律师向我院提供若干片段视频资料,称该视频资料是从某教授处获得,内容是一名男子自称与聂树斌关在一个号里,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哭诉被刑讯。
经我院调查确认,该男子系李某某。经调取李某某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羁押原始记录,证实李某某与聂树斌在不同监室羁押。我院直接向李某某本人调查取证时,李某某称视频资料中他与某教授是朋友间的闲聊,并不认识聂树斌,所说的话都是瞎吹的,并称某教授提交视频资料未经其本人同意。
卷宗6处签名非本人书写 但指印属实
记者:律师曾经提出,聂树斌案原审卷宗材料中有6处“聂树斌”签字非聂树斌本人书写,是否存在材料造假的情况?另外,对于当年现场勘查笔录使用2001年后启用的“新华西路”道路名称的问题是否查清?
山东高院:经委托鉴定,聂树斌案原审卷中《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起诉书的《送达回证》、《宣判笔录》、送达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执行死刑的《验明正身笔录》共6份材料上,“聂树斌”签名确实不是聂树斌本人书写,但相应签名上的指印均系聂树斌本人所留。
对于“新华西路”的问题,经查,1994年康某某遇害案现场勘查笔录在表述案发现场位置时使用了“新华西路”的名称,该路段法定名称为“石获南路”,但当地群众俗称为“新华西路”。被害人康某某所在单位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厂自1990年由井陉矿区迁至现石获南路南侧,厂址即为“新华西路”。该厂办公室主任吴某某亦证明,石家庄市液压件厂从井陉矿区迁至现址后,门牌号即为“新华西路268号”。因此,案发现场北侧路段在案发时即有“新华西路”的称谓,康某某遇害案发现场勘查笔录使用“新华西路”名称符合实情。
聂案复查历程时间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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