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黄金大劫案"一审宣判!数罪并罚三被告认罪

2016-05-27 18:3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泰安5月27日讯27日上午,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财源街黄金抢劫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5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与白某预谋抢劫金店,后耿某购买了仿真手枪、锤子、手套等工具。经过多次踩点,2015年11月27日,二人闯入财源街某珠宝店内,由白某持仿真手枪在店门口看门,耿某持锤子砸烂店内柜台,抢劫黄金项链一宗。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406409元。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耿某、白某实施抢劫的情况下,在莱芜市帮助二人销赃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7260元,分得被抢金项链两条,经鉴定价值21788元,并在淄博市帮二人租房藏身。三人于2015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黄金项链32条(价值37034元)及现金16396元退赔某珠宝店。另查明,耿某于2014年6月23日在泰城某小区单元楼内采用拖拽、摁压方式强奸被害人李某;白某于2015年1月23日在泰山区某沿街路上因琐事持刀捅伤被害人刘某某腹部,致其重伤二级。刘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泰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伙食费等共计42130.4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耿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白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销售,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毛德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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