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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记者从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海钢职务侵占一案,经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许海钢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9年以来,许海钢作为山东某矿业公司的业务员,负责与甲公司进行煤炭生意往来,并代收货款。许海钢就利用自己这一职务上的便利,私刻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先后分五次截留甲公司付给山东某矿业公司的货款600万,其中150万用于垫付另一公司的货款,其中的450万非法据为己有,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投资、赌博等。
2010年,因甲公司汇款慢,山东某矿业公司暂停了和甲公司的业务。2010年至2012年间,山东某矿业公司多次通知许海钢向甲公司催要货款,许海钢以甲公司无钱、要钱困难为由答复。2012年3月山东某矿业公司负责人和许海钢到甲公司核对账目时,发现许海钢伪造了收款收据,分几次先后从甲公司领走了600万的承兑汇票。最后一次的100万承兑汇票,因尚未到期,山东某矿业公司于2012年7月以挂失、法院判决的方式追回。而对账时跟去的许海钢发现问题后就失踪了。
2014年3月10日,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在阳泉市郊区某村将许海钢抓获归案,于2014年3月12日移交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并对其刑事拘留。
经过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许海钢犯罪行为的审查认定,认为许海钢利用通过合作关系取得的经手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截留、骗取该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提起公诉。后经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许海钢职务侵占一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记者 丁稳)返回山东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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