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报四起虚假诉讼案例 夫妻离婚争财产上演“谍中谍”

2016-05-06 18:51: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记者 马俊骥 见习记者 房慧君

  大众网济南5月6日讯(记者 马俊骥 见习记者 房慧君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情况,并通报了四起典型案例。这四起典型案例中以虚假交易躲避法院执行的1起,利用虚假借贷躲避债务的2起,另有1起是一对夫妻为在离婚中多分得财产,两人各自串通他人,均进行虚假诉讼转移共同财产。

  典型案例一:房屋被查封,德州老赖伪造《购房协议》骗法院解封

  2011年11月,崔某向德州市陵城区法院起诉齐某,请求判决齐某偿还个人借款38万元。诉讼中,法院查封了齐某名下住宅一处,并判决齐某返还借款36.5万元。

  2012年1月11日,案外人王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齐某房产的查封,并出具了《购房协议》和收款条,证明其已购买了该房产,非齐某所有,法院遂解除了查封。

  2012年5月10日,崔某向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拍卖齐某自建沿街门市楼。2013年3月27日,案外人王某再次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齐某欠其23万元借款未还,齐某以自建沿街门市楼抵顶,现沿街门市归其所有,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拍卖。

  法院以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崔某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陵城区检察院查明,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与王某串通伪造证据,通过恶意调解、虚假出卖等手段转移财产、隐瞒财产,阻挠法院执行,恶意侵害债权人崔某合法权益。

  陵城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对齐某、王某虚假调解案件再审裁定予以撤销,对崔某申请执行案恢复执行;陵城区公安局对齐某、王某以涉嫌伪造印章罪立案侦查。在陵城区检察院的监督下,齐某在一个月内便将40万元执行款全部交付崔某,使得三年多执行未果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典型案例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身在监狱还想虚假诉讼转移财产

  2015年3月,泰安肥城市检察院在走访时发现,肥城市法院受理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虚假诉讼嫌疑。该两起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在泰安监狱服刑,肥城市法院对该两起案件裁定中止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经与公安民警共同询问李某得知,几年前,李某为赚取利息差,曾大量借钱再高息借贷给他人,后因资金链断裂,为躲避债权人纠缠,李某遂与堂哥、妹妹串通,由其堂哥、妹妹分别去肥城市法院起诉李某归还借款112万元和110万元,于是便有了这两起被中止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公安民警又分别询问了李某的堂哥及妹妹,两人均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

  2015年4月8日,肥城市检察院向肥城市法院发出两份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驳回这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判决驳回李某堂哥、妹妹两起民间借贷案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三:为赖账煞费苦心,莱芜老赖演“双簧”转移财产被判刑

  2013年6月20日,刘某以130万元债务到期未还为由,将借款人杨某及其妻张某和担保人莱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起诉至莱芜市莱城区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借贷关系成立。执行阶段,双方和解,杨某、张某用其名下冷库26年的使用权作价偿还刘某的130万元借款。随后,案外人钟某某等人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莱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查明,杨某与钟某某等五人曾组成联保体向中国银行莱芜支行贷款1000万元,每人200万元。2013年5月31日,钟某某等四个担保人替杨某偿还贷款200万元。2013年6月4日,杨某、其妻张某与钟某等四人签订还款协议。为逃避到期债务,杨某与刘某伪造借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涉案130万元借款系杨某自案外人李某处借取,后转至杨某名下,杨某又将该款项转至张某名下。张某经多次转账将该130万元转回给李某。整个转账过程在2013年6月9日当天完成,其转账目的是获取银行转账凭条证明履行了借款义务。

  莱城区检察院认为该案系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遂向莱芜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14年5月,莱芜市检察院向莱芜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莱芜市中级法院指令莱城区法院再审,11月26日,莱城区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莱城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提请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杨某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莱芜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某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某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典型案例四:临沂夫妻“谍中谍”,离婚前俩人都造假转移共同财产

  2014年7月,于小红(化名)持相关证据向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起诉,要求姐姐于大红(化名)返还借款40万元。同年9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于大红自2012年起累计向妹妹于小红借了40万元,要求于大红偿还4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于大红未履行判决义务,于小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于大红丈夫李某的银行存款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执行裁定,向罗庄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调查发现,于小红与姐姐于大红之间根本没有4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该案系因于大红与丈夫李某感情不和,为在以后离婚中多分财产,伪造了借款、借据,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转移财产。

  罗庄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依法对于大红、李某夫妻二人在罗庄区法院的诉讼情况进行了详细核查,竟有意外发现,原来,申请检察院监督的丈夫李某也并不“清白”,和妻子一样,他在背地里同样也在利用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人员发现了两起李某为被告的借贷纠纷案件,查明该两起案件的原告蒋某、刘某并未实际借款给李某,系李某为防止离婚时与妻子于大红进行财产分割,与蒋某、刘某串通,虚构债务关系,蒋某、刘某于2014年3月持伪造的借条分别向罗庄区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借款,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最终,临沂市中级法院裁定罗庄区法院再审,罗庄区法院再审撤销了上述三起虚假诉讼案件原判决,并对涉案人员于小红、于大红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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