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如何确定?薪酬支付该如何规范和管理?对这些公众关切的问题,济南给出了明确答案。4月1日,记者从济南市相关部门获悉,作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济南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于近日出台。
职工平均工资不涨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涨
“实施方案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含市委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济南市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此项改革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改革,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但更重要的是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改革后的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其中,基本年薪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的比例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人数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
济南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济南还规定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为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分配关系,规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出现重大失误将追回薪酬
针对有人担心的考核可能流于形式等问题,实施方案具体明确了两种考核制度。
一是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
二是改进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
结合考核办法,济南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进一步规范。主要内容就是,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可实行延期支付办法。
济南规定,市属企业负责人一般3年一个任期。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后,原则上按5:5的比例分2个年度兑现。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后,依据审计结果兑现。
另外,实施方案还明确实行追索扣回制度,即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市属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在下属企业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实施方案还对薪酬支付中易引发争议的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和厘清。其中包括,市属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约束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为此,济南规定,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市属企业负责人离职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福利性待遇
纳入薪酬体系管理
如果仅仅只是规范年薪,薪酬外的福利待遇得不到有效约束,改革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在实施方案中,济南明确要求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将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统一纳入薪酬体系依法依规统筹管理。
其中,企业负责人缴纳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实施方案还明确,市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对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市属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