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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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月15日生的二胎,那时计生条例没修改,只能休98天的产假,可1月22日条例就修改了,产假都延长60天,我们这种能享受吗?”随着新修订计生条例的实施,条例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类似问题。1日,省卫计委转发省人大法工委对此类问题的答复。根据答复规定,这类产妇可顺延享受新条例规定的新增60天产假。
就过渡时期产假的问题,答复中明确: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其他待遇。
这也就是说,在1月22日新条例修改时,合法生育而又没休完产假的,可以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均可享受“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例如,1月15日刚刚合法生育二胎的孙女士,按照修改前的计生条例,她只能享受98天的产假,大约休到4月下旬。而根据省人大法工委的答复,现在,孙女士可以顺延享受增加60天的产假,因此,她大概可以休到6月下旬。
再就是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问题,答复明确,独生子女父母依照原条例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4周岁,新条例施行之日其子女尚未年满18周岁的,可以从新条例施行之日起领取该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关于在过渡期生育三个子女的情况,此次答复明确,2016年1月1日至1月22日期间再生育子女,符合新条例规定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补办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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