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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语说,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今天,“爆三样”(微信公众号:sdbaosanyang)的样哥就想跟大家讲一个“一念”的故事。
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很多人心目中,这俩罪名差着十万八千里,然而,交通肇事变成故意杀人,可能就在一念间。
3月18日晚上10点40左右,家住济南历城区郭店镇的7岁男孩小明在山东省道102线曹家馆村十字路口处被一辆黑色越野车“撞飞了五六米”,身受重伤。
令人惊愕的是,车上的三男一女竟然支开了小明的奶奶,将受伤的孩子放进了路边的绿化带,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目前,小明还在昏迷当中,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3月23日上午,济南警方锁定肇事车为德州庆云牌照黑色凯迪拉克轿车。今天上午,肇事车辆和4名犯罪嫌疑人向济南交警历城大队济钢中队归案。
翻看事件前后细节,样哥唏嘘不已——所谓“不作死就不会死”,凯迪拉克上的这几位,可能硬生生将甚至够不上刑事处罚的交通肇事变成了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
一切都在“一念”之间。
由于现在具体的案情还在进一步调查和认定,样哥只能先从目前已掌握的情况来分析种种可能性,带您看看在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中间,隔着几个自作死不可活的傻X司机。
文| 敬畏“一念”的守夜人 李大嘴
据被撞孩子小明的奶奶描述,3月18日晚上,她和孙子小明从自家手机店出来,打算过马路回对面的家里。从手机店出来,走5米就是一个路口,过了路口,再往前走约200米就到家了。
小明走在奶奶前面,孩子走到路口,还没有过,正观察有没有车过来,就在这时,事故发生了。据小明奶奶回忆,肇事的是一辆黑色的越野车,沿工业北路由西向东行驶,“速度很快,一下子把孩子撞飞了五六米。”
小明奶奶一下子懵在了当场,她看见黑色越野车上下来三男一女4个年轻人,其中女子下车后很快又上了车,一名男子也随即上车。车外两名男子,一名弯腰抱起了昏迷中的小明,另一名不停打电话,两人一起向马路北侧走去。
小明奶奶说,她跟在他们俩身后,让他们赶紧打电话报警救人,他们理也不理,一句话也没有说。小明奶奶想去喊家人求救,让人没想到的是,在她转身喊人的瞬间,这三男一女分别逃走了——车上的一男一女加速向东逃离,打电话的男子向北逃离,监控画面显示,抱着小明的男子将小明往路北的绿化带里一扔,撒腿就往北跑。
等爷爷奶奶再跑回来,4个人都没了踪影,只剩下受伤的小明躺在绿化带里。
经诊断,小明头部、脑部均受伤严重,肋骨和锁骨以及腿部均有多发性骨折,目前仍在昏迷当中,未脱离生命危险。
今天上午,肇事车辆和4名犯罪嫌疑人向济南交警历城大队济钢中队归案。
交通肇事,想必各位客官都明白是怎么回事,但是交通肇事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也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比如,司机驾车正常行驶,不小心刮蹭了一位骑自行车的行人,行人摔倒,手擦破一点皮,经检查无大碍,司机可能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花钱免灾”。
但是,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到了一定的程度,可能就会触犯刑法,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判刑坐牢”。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刑法》贴心地给交通肇事罪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样哥称它为“LEVEL”。
LEVEL 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从这些条件来看,理论上,在小明被撞的这起案件中,即使是司机负主要责任,如果处理得当并且小明如我们所愿没有生命危险,肇事司机甚至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造成死亡,没有重伤三人以上……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肇事司机可能只须要承担民事责任,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连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都不用承担。
LEVEL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可是!可是!(重要的转折说三遍)
本案中,肇事者“自作死不可活”地跑掉了,用法律术语就是“肇事逃逸”了,将原来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成功变成了交通肇事罪,而且顺手把刑级也上升了一个level !!
《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注意(6),就是这一条将原本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成功变成了交通肇事罪。这还没完,它还大快人心地将刑级由“3年以下”变成了“3年以上7年以下”。
LEVEL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小明还没有脱离生命危险。如果,注意是如果小明不幸没有挺过来,自作死的肇事者可能就要因逃逸致人死亡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的客官说,肇事者的行为太可恨了,7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太轻。各位稍安勿躁,肇事逃逸者没有停下“自作死”的脚步,《刑法》及《解释》也没有留出漏洞让他们钻。
本案中,肇事者趁奶奶不注意,将昏迷受伤的小明扔到路北的绿化带里这个情节可能直接改变案件的性质。
根据《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呵呵呵~
样哥去翻了一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是这样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是这样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小明被撞案件中,4名肇事者有将小明扔进路边绿化带置之不理的情节,这一情节很可能给他们的作死之路送上了“神助攻”,有可能因此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量刑力度请各位自行揣摩体会吧。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原本很可能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案,因4名肇事者“一念”又“一念”地自作死,成功变成了可能被以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定罪的案件。
如果司机证照齐全、依法驾驶,撞伤小明后能赶紧报警送医,并积极支持治疗,而且小明如我们所愿没有生命危险,那肇事司机很可能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肇事者的逃逸,直接将这起案件“变性”,肇事者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而且量刑很可能是3年起步,最高7年。如果小明不幸身亡,量刑可能是7年起步。
肇事者将被撞伤的小明扔在绿化带这一情节,甚至可能将交通肇事罪变成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罪。
当然,如何定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细节和后果来依法认定,量刑越重,往往也意味着后果的严重,“爆三样”的样哥样妹希望小明能很快醒来康复,不要出现所谓的“严重后果”。
另外,以上讨论的,只是样哥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所作的一些推测,并不代表案件事实如此。比如司机有没有驾照、有没有喝酒、能不能被认定为自首、会不会被认定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种种细节都将直接改变案件性质和定罪量刑。
样哥只是希望通过这些推测警醒广大司机:
交通肇事后逃逸将直接改变案件性质和量刑程度!
不作死就不会死!
“一念”真的会天堂,“一念”也真的会地狱
“一念”会改变很多人的一生。
(部分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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