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 孩子的学费问谁要

2016-01-31 10:51:50来源:淄博新闻网作者:

案情介绍:李小14岁时其父母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前曾签订了一份有关李小抚养问题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孩子李小由父亲抚养,但因某些原因先由母亲暂时代养四年,孩子父亲不用支付抚养费,但孩子上大学、结婚的费用由父亲全部承担”。离婚后李小一直跟随母亲生活,2014年李小考上了武汉一所知名大学,除每年需要交纳的学费、住宿费用、各种培训费用等,还需要一大笔的生活费,介于李小父母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李小多次要求父亲支付上述费用,但李父认为李小已满18周岁,因此一直拒不支付该费用。无奈之下,李小和母亲一起把父亲告上了法庭,讨要上大学的学费30000、生活费50000、培训费10000、买电脑的费用6000元等,共计10万元。

律师分析: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上大学(含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越来越成为适龄青少年的普遍选择。就我国的传统和绝大多数的家庭而言,没有经济独立的子女就读大学(含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费用,是由父母亲来支付的。然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法律,却作出了与之不同的规定,父母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费用。这就造成了习惯做法、社会传统和法律规定的冲突。在离异家庭中,这种冲突由其明显,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导致亲人的反目。

本案是基于父母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教育费用约定的履行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因此,我们先来看一下李父李母约定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照该规定,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由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承担均可,而且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又都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李父与李母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条法律所规定的是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关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规定,是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的界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是就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作出的规定,但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因此,被告李父不能因此拒绝履行离婚时与李母所约定的对李小的抚养义务。李小现为在校就读的大学生,李父在无证据证明李小有维持自己在校生活、学习的收入来源时,即应当按照离婚时与李母的约定承担李小在上大学期间的生活、学习所必须的费用。李小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可根据其就读学校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确定,李小买电脑和参加培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是在上大学期间的必要开支,李父可以不承担这部分费用。而对于李小的生活费等问题,要根据李小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消费水平以及李父的收入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酌情支付。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张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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