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对当事人逾期举证规定了证据失权的效力,即当事人在协商确定的举证时限内或由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的,丧失举证的权利,即使提交证据材料法院也不组织质证。这样规定,可以促使当事人积极地进行诉讼,也保证了当事人平等诉讼原则的实现。法律中对于逾期举证都有哪些规定?逾期举证当事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用真实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释。
【案例】
1 故意逾期举证法院对当事人开“罚单”
2014年12月底,原告张某因与其原工作单位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将某公司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双方分别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直至2015年2月底案件开庭审理时,双方才在庭审中分别提交证据。经主审法官当庭询问,当事双方均未能就超过举证期限的逾期举证行为说出充分、合理的理由,而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有证不举的事实。
鉴于当事双方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予以采纳。针对当事双方逾期举证的行为,分别做出对原告张某个人罚款1000元、对被告某公司罚款50000元的决定。
【案例】
2 开庭当日提交证据一男子被罚款5000元
王某曾经向他人借款,朋友仲某为其作担保,但王某并未如期还款,连累仲某代其还钱。仲某还款后向王某追偿。
2014年11月,仲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王某,要求其支付44万多元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王某则称已还款给仲某29万多元。是否确实存在还款事实是该案的争议焦点。主审法官依法指定王某于2014年12月10日前举证。但王某于开庭当日才提交证据。
法院为查明案情,安排案件2015年1月14日第二次开庭。二次开庭时,王某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为查明案情,不得不第三次组织开庭质证。
对于明明拥有证据却不按时提交,王某摆出了几个理由:代理律师在首次开庭前两天才接受委托,未能及时在两天内整理证据,因此只好首次开庭时当庭举证。首次开庭后,代理律师告诉过他要补充证据,但他自己没有再找,所以未能在二次庭审前提交证据。至于那两张银行客户通知书,之前他放在抽屉里没找到,直到二次庭审前两天才找到。
法院认为,王某逾期提交的证据均形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均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取得并提交法庭。王某陈述的理由,均不成为逾期提交的正当理由。考虑到该部分证据对案件处理有较大影响,法院予以采纳作为证据。但王某逾期举证的行为导致本案需多次开庭,造成诉讼迟延,应当予以处罚。法院作出决定,对王某罚款5000元。
【案例】
3 打赢借贷官司原告却被罚款1000元
33岁的温州市民杨先生因与林先生夫妇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交了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夫妇归还其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杨先生除了递交一纸诉状之外,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条,除此之外未提供任何银行转账凭证。
法院立案受理杨先生的民间借贷案件之后,通知杨先生要在开庭审理之前向法院提交相关银行转账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但直到2015年5月6日开庭当天,杨先生出庭应诉时却仍不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庭审中,他主张有证人可以证明借款的事实,但又没有及时向法院提供。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杨先生都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关键证据,导致法官认定事实困难。
开完一次庭之后,杨先生才意识到自己没有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可能会导致输了这场原本稳赢的官司。在庭审结束后的几天,杨先生匆忙向法院补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同年8月24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林先生夫妻分别于2014年9月7日、9月19日向杨先生借款3万元、10万元的事实。法院一审判决林先生夫妇偿还杨先生借款本金13万元,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过,拿到判决书的同时,作为原告的杨先生也收到了一张罚款决定书。
法院认为,杨先生在案件审理中故意逾期提交证据,这部分证据对案件处理有较大影响,经过审理后法院对逾期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用。不过,杨先生对自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已经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浪费司法资源。法院遂做出处罚决定,对杨先生罚款1000元。 (本报记者 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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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逾期举证为何要处罚?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审理周期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拖延举证的情况。因此,《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时限”明确做出了规定。但实际情况是仍有很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视若不见,对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举证非常“任性”。甚至有些当事人心存恶意,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故意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再突然提交,以达到拖长审理周期或“证据突袭”的目的。
针对这些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不仅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还明确了“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更进一步细化了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不同处理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故意或过失而逾期举证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该方当事人因逾期举证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但真正因举证逾期而承担败诉后果的却很少。
“因为举证期限本身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如果严格执行,可能会造成实体的错误。程序的价值在于保障实体的正确,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程序要让位于实体。”有律师认为,正是这一原因,导致“有法不依”的现象司空见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而逾期举证可被罚款的规定,可以减少逾期举证现象,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化,保障法律的权威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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