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开物流公司运“毒料”污染修复费需数百万元

2016-01-07 15:28:41来源:潍坊新闻网作者:陈怀禹

公职人员开物流公司运“毒料”

齐某帮化工厂偷排废酸、废水从中获利,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刑

潍坊新闻网1月7日讯 今年37岁的齐某为滨海某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由于工作涉及环境保护,并深知化工企业的废料处理费用高,为了牟利,他竟以“物流公司”为幌子,暗地帮助化工厂偷排废酸、废水。1月5日,记者从寒亭区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案件的12名被告人都已被判刑,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4个月。其他11名涉案人员被判缓刑至3年2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利用工作便利,公职人员开公司运废料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齐某,由于工作涉及环境保护方面,便想利用手中权力创造便利条件牟私利。齐某知道,一些化工企业废水、废酸无害化处理费用高,为了减少成本,他们不愿意付出高昂的处理费,经常暗地偷排。2012年春天,齐某出资105万元成立了一个物流公司。

据寒亭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这家公司就是以搞物流为幌子,暗地里偷偷运输工厂的废酸和废水,从中获得巨额利益。因齐某担任国家公职人员不好出面,便由其妻子张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另外两个投资人赵某、于某各出资22.5万元成为公司的股东。

办案法官说,齐某所成立的物流公司内部分工明确。齐某为公司的幕后老板,其妻子张某负责财务,投资人赵某、于某分别负责联系化工企业拉排废水废酸和安排分工,三名货车司机负责运输,而公司的几名业务人员则负责在运输过程中望风。

肆意倾倒化工废料,从中获得高额利润

2013年3月份,一个偶然的机会,滨海区某化工公司的业务负责人丁某结识了齐某。因丁某所在公司产生的废盐酸(属危险废物)达不到使用标准,公司只能暂时把废料放到工厂储存罐里。

丁某联系齐某,经过协商,齐某答应帮其处理。此后,齐某安排赵某负责此事。赵某让司机将废盐酸运至临港工业园铁路桥下、港营路与铁路桥西侧的弥河河道实施倾倒,共计倾倒废盐酸200余吨。事成后,双方伪造合同,以运输钢材名义按50元/吨的价格,由化工公司支付齐某废盐酸处理费共计2万多元。

2013年4月,丁某所在的化工公司有一万多桶母液(属危险废物)需要处理,便又与齐某签订租赁合同,化工公司租赁齐某及其父亲的院落,将用蓝色塑料桶存放的母液进行露天存放,支付租赁费15万元。之后,化工公司支付给齐某60万元,丁某则获得齐某给予的回扣25万元。

之后,齐某安排员工将其中约60吨的母液简单加工销售后,获利2万余元。2013年5、6月份,为卖装废液的塑料桶,齐某指使赵某将母液经过简单稀释后经运至临港工业园铁路桥等地倾倒掉。随后赵某处理了这批废液塑料桶,获利3万余元。

2013年8月,齐某又帮丁某处理了500吨废料,运至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七里村一个院落内的大坑里直接填埋。事成后,化工公司支付给齐某110万元,丁某获得回扣40万元。

污染修复费需数百万元,涉案人员获刑

后来,滨海警方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过多方侦查,终于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

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评估,化工公司非法排污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为174万元,其中,非法倾倒200余吨废酸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40万元、非法倾倒500余吨母液稀释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30万元、事务性费用为4万元。

截至2014年12月11日,化工公司已将存放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七里村的桶装母液委托山东某化学危险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支付处理费用1285.3万元,并将掩埋于七里村院落的固体废物委托青岛某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处置,发生各类费用约129.9万元。

1月5日,记者从寒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该案件的12名被告人已被依法宣判,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4个月。其他11名涉案人员被判缓刑至3年2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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