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宪群/主编
《魏律》惩治腐败的功能
不难看出,《魏律》惩治腐败的功能较《汉律》系统化了。据记载,新律加上令,合计一百八十余篇,其条文也更加细致周密。不过,《魏律》中更多的内容是针对被压迫的广大百姓的,如《变事律》的内容就是防范百姓暴动,防止官员腐败的内容只占较少的篇幅。
编制《魏律》的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等人,都是在政治上得势的世家大族的代表,由他们编定的《魏律》当然要体现世家大族的意志,本质上只能是压迫百姓和协调统治集团中各个派别利益的工具,不可能成为打击腐败人群的武器。如《魏律》中的《免坐律》规定:“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意思是:负有监临职责的官员如果了解其监临的对象犯法,却有意隐瞒,不予揭发、纠劾者,就与犯法者同样定罪;但是,因为疏忽而没有揭发、纠劾,可以交纳赎罪金,以减免罪责;如果对犯罪行为没有发觉,事后也不知道,那就不用连坐;属于免坐的情况繁多,于是就总汇成免罪的条例,编成为《免坐律》。仅从这篇《免坐律》,我们就不难发现,曹魏的法律为世家大族的腐败罪行提供了多么大的开脱空间。
《魏律》虽然改进了《汉律》的诸多不能适应形势之处,但是仍有不少不合理的内容。《魏律》规定犯大逆罪者要株连已经出嫁的女儿,就是一例。毋丘俭兴兵讨伐专擅朝政的司马师而失败被诛,其子毋丘甸之妻荀氏按律应该连坐处死。荀氏出身世家,她的族兄荀与司马师是姻亲。为此,荀上表魏帝,乞求保全族妹荀氏性命。魏帝下诏准其离婚,于是荀氏获免。荀氏的女儿毋丘芝,已经嫁给颍川太守刘子元,按律也应连坐处死,只因怀孕而在押狱中。荀氏上书给位居司隶校尉的何曾,请求设法赎救女儿毋丘芝的性命。何曾哀怜荀氏,就让主簿程咸上奏,提出建议:“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曹魏的律令,在影响世家大族利益的情况下,只得进行修改。皇帝为此下诏修改了律令。
由于《魏律》沿用了《汉律》的部分律令条文和大量的注疏,内容烦琐芜杂,虽然经过陈群、刘邵等人的修改,但是仍然觉得科条繁密。
此外,原本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杜林等大儒解析章句,但后来仅仅采用郑玄之说,具有偏于一家之言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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