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男子丢车2年自己寻回 烟台警方拒移交

2015-09-29 19:46:00来源:齐鲁网作者:

  寻回的车辆就停在派出所

  山东省潍坊市民孙志成在2013年购买了一辆别克商务轿车,本来想靠这辆车赚钱来维持生计,没想到车辆租出去之后,租车人和车辆竟然消失的无影无踪。幸运的是两年时间过去了,孙志成在山东省烟台莱阳市竟然找到了这辆消失的轿车,那么他能要回自己的汽车吗?

  潍坊市奎文区的孙志成经营着一家租车公司,在2013年9月份的时候他花费13万元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鲁VM173M的别克商务轿车。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在当年12月5号他把车辆租给顾客之后,租车人和车辆竟然一起消失了。 据孙志成讲,他当时把车租给了一个叫做张顺华的男子。

  车、人都没有了消息,感觉被骗的孙志成立刻来到了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经侦大队进行报案,但是他得到的答复是不能立案,“经侦大队说立案条件不够,除非找到车,确定车的位置并且车是被人倒卖了,才能立案”。

  既然不能立案,加上工作比较忙,孙志成也就没有再寻找。然而两年时间过去了,一次偶然的机会,让他发现了那辆别克商务轿车的踪迹。孙志成告诉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记者,自己在今年7月份查询违章记录时发现,自己的违章记录竟然全都在莱阳及其周边地区,最近的一次是2015年的6月5号,地址是莱穴线咸家庄村南卡口。

  就在今年7月8号的时候,孙志成开车来到了距离潍坊市大约200公里远的烟台莱阳市,他漫无目的地在莱阳市县城内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寻找大半天之后,他竟然在莱阳市城建局发现了自己的车子。孙志成立即报警,而车子的现任“车主”则称车子是自己10万元从潍坊购买,随后警方将二人及车子带走。

  孙志成表示,到达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之后,出警的巡警就把当时的相关材料转交给了文化路派出所,由于车辆的行驶证是孙志成的,而孙志成提供了别克商务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因此派出所在核实了孙志成的车辆相关手续之后,就把车钥匙、行驶证、车辆扣在文化路派出所。

  随后按照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民警表示,孙志成需要立即回潍坊报案,然后携带潍坊奎文分局的手续到莱阳提车,随后奎文分局做了详细了解并且进行的立案。

  在奎文公安分局的立案告知书上记者看到,张顺华涉嫌合同诈骗,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立案侦查,立案时间为7月9号。而就在立案之后,孙志成和奎文公安分局的民警立刻赶到了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但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文化路派出所却变了卦。

  由于眼前这辆别克商务轿车是孙志成贷款购买的,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还在银行抵押着,因此在2013年车辆失去消息之后,他仍然要每个月按时还款,而如今找到了这辆车,他却还是要不回来。 那么,从7月8号孙志成发现自己的车,到现在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莱阳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为什么不把车辆移交给立案的奎文公安分局呢?

  9月23日,记者陪同孙志成来到了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了解情况。由于当时的办案民警张警官当天不上班,孙志成只好给他打去了电话。

  由于当时处理此事的文化路派出所张警官没有给孙志成合理的答复,因此孙志成随后找到了文化路派出所孙所长了解情况。孙所长表示,车辆是被孟凡红购买过来,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因此警方没有移交车辆。

  那么孟凡红取得这辆别克商务车构不构成善意取得呢?我们采访了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郑吉泉律师。郑律师表示,善意取得需要有几个条件:第一要求主观上没有恶意,如果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不属善意取得。第二,善意取得方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第三,如果是不动产的话,还需要办理不动产的登记,如果是特殊的动产,也需要登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必须办理登记,也就是说购车者孟凡红取得商务车没有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不构成善意取得,派出所应该返还车辆给所有人,也就是孙志成。”郑吉泉律师认为孟凡红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

  既然不属于善意取得,那么文化路派出所怎么样才能移交给奎文公安分局呢?孙所长表示还需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孟凡红的同意。虽然别克商务车在文化路派出所已经有两个多月时间了,但是孙所长表示文化路派出所只是在替双方保管,并不属于扣押。

  那么立案的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对于车辆是否属于“扣押”又怎么看呢?9月24号上午孙志成再次来到了奎文分局经侦大队了解情况。奎文分局的民警表示,莱阳方面目前的行为肯定属于扣车,但是对方就是拒绝移交。据了解,孟凡红当时是别人以五万元的价格顶账抵押给她的。那么按照文化路派出所的说法,需要孟凡红一方签字,才能将车辆移交给奎文派出所又是否合理呢?这一点同样遭到了奎文区警方的否认,他们认为“移交车辆的事情跟当事人无关”、“移交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事情”。让孙志成不明白的是,既然文化路派出所的各种要求都不合理,为什么奎文公安分局走正常的办案程序也要不回别克商务车呢?

  奎文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民警表示,莱阳方面始终不肯移交车辆的理由是想让奎文区警方改变时间,重新办理扣押,时间则要修改到奎文方面立案之前,对这种要求,奎文区公安分局民警表示,“我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莱阳方面一开始要求立案后取车,然后又变成属于善意取得,再到要求奎文区警方“提前扣押”的反复无常,奎文区的民警显得也很无奈。

  “立案时间只能在报案以后,不可能在报案之前,也不可能存在提前立案的说法,如果某一个部门要求把立案时间提前,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违法的。扣押时间也不能提前,今天扣押的东西你绝对不可能提前到昨天扣押。”郑吉泉律师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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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凤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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