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2015版房屋租赁合同征民意 禁止房屋按床位出租

2015-09-08 07:19:00来源:济南时报作者:张晓莉

  今后租房将有正规合同文本啦。7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示《济南市房屋租赁合同(2015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现向市民及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租赁备案 居住房屋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据介绍,此前房管部门未出台过房屋租赁相关合同文本。“工商部门有过相关合同文本,但内容比较简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租房市场上的租房合同形形色色、种类繁多,此次合同文本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济南市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

  《合同》规定商品房屋租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济南市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住宅不得擅自用于生产或餐饮、娱乐、网吧、旅馆等经营活动。为了方便租住小区的后续管理,《合同》还要求出租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同时,签订《合同》后,租赁双方应当到该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合同》规定租赁期间,该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出租人负责修复。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

  抵押出售 房屋出售,房客同等条件下享优先购买权

  出租过程中,出租人需要将房屋抵押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在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处分该房屋前告知承租人。出租人如果出售出租房屋的,也应提前书面告知承租人。上述两种情况发生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中明确了几种情况的解约条件。因为房屋被征收、被损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解约,承租人只需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出租人该交房却未交房,书面催告后仍不交房,以及该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不能正常使用的,视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赔偿。租赁期间,非合同约定的情况,不管是出租人提前解约,还是承租人中途擅自退租的,都应该按照提前收回的天数,或者退租的天数一定倍数来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责任方还应负责赔偿。

  据了解,《合同》文本是个范本,并不强制依据,主要目的是给市民租房签约时提供依据,对各种情况予以提醒,减少纠纷。市民和有关单位可在2015年9月14日前,将意见发送至相关邮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jnfgcqc@163.com;市工商行政管理局:jngst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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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公示的还有《济南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出租委托)(征求意见稿)》。合同规定,委托人委托经纪机构出租自家房屋后,自行与非经纪机构介绍的承租人达成交易的,应当书面通知经纪机构解除本合同。

  经纪机构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或未尽义务等情形,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失,经纪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委托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导致经纪机构未能促成委托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经纪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合同中要填写协商后的违约金额。在实际租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委托人与经纪机构介绍的客户私下交易的,导致经纪机构白忙活的情况发生时,经纪机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按拟月租价格的约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原标题:房东租客私下签约,房产中介或可索赔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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