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6月20日讯(记者 孙桂东) 青岛一家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朋友推荐和相互介绍的方式,并承诺给予月息2%~3%的高息,先后向苏某等10余名存款人吸收存款共计500余万元。近日,马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获刑4年半。
2009年,马某某在人民路上购买一处网点房,开设商务酒店和超市。马某某还代理某纸业卫生纸在青岛的业务,还从事门业、消防等工程装饰生意,和黄某甲共同经营过煤炭生意。
2011年6月的一天,马某某以想做出口日本胶合板生意为由找其认识的黄某甲借钱,双方约定月息2分。黄某甲就分两次借给马某某60万元。借款合同分两份签订,其中一份是以黄某甲妻子王某甲名义签订,马某某一共支付给其13.2万元利息。
2011年3月份,黄某甲告诉外甥苏某,称马某某很有经济实力,现在资金周转不过来,让苏某借一点钱,约好2%的利息,苏某将100万元转账给黄某甲,黄某甲转给马某某。2012年9月底,苏某又将135万元转账给其妻子王某甲,王某甲转了90万元给马某某。2012年10月1日,在马某某的办公室里,马某某给王某甲签了一份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息3%,返了3个月的利息后再未还本付息。
随后,黄某甲对外宣传马某某的经济实力,又介绍了五个人给马某某投资借款。这五人分别是秦某80万元,郭某甲40万元,徐某山16万元,周某甲15万元,郭某乙16万元。
另外,马某某还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2%到3%的月息,先后向周某乙等多人借款,金额从5万元到25万元不等。一开始,马某某还偿还利息,后来一些人渐渐收不到利息,本金也无法收回。
2013年12月,马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近日,市北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4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
初审编辑: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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