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男子买假避孕药出售他人 双方明知是假药仍售牟利

2015-03-02 09:37:00来源:水母网 作者:任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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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乔某某、隋某某、姜某某等十人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一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千至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某自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从潍坊购买假冒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毓婷左炔诺孕酮片避孕药110盒、司米安米非司酮片避孕药50盒。

   水母网3月2日讯(YMG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樊友泉 赵鑫)莱阳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乔某某、隋某某、姜某某等十人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一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千至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某自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从潍坊购买假冒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毓婷左炔诺孕酮片避孕药110盒、司米安米非司酮片避孕药50盒。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乔某某将假药销售给药店经营者隋某某、姜某某等9人。9名被告人明知是假药仍对外销售牟利。经北京市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核查,以上毓婷左炔诺孕酮片避孕药、司米安米非司酮片避孕药并非该公司生产,系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10名被告人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被告人纪某拘役(缓刑)四个月至一个月不等,并处罚款三千元至一千元不等。

   主审法官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即自2011年5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假药的,均构成犯罪。随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在未来几年内仍会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莱阳市法院将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量刑,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严格缓免刑的适用,有力打击和震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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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艳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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