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局长冯越欣涉聂磊案受贿1700余万 被搜出1853瓶茅台

2014-12-19 11:58:00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张焜 周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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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他因涉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几何时,人家都说我是一个有前途的干部,也有人说我将会得到提升,我也相信这一点,自己的前途却被自己的贪婪彻底毁掉,是不值得的。”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原局长冯越欣说。2014年9月,他因涉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纵容、包庇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贪污,冯越欣是怎样一步步从一名公安局长变成了死缓罪犯,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又说了什么?近日,记者从冯越欣案的办案法官处了解了案件审理的细节内容。

  花200万公款买茅台玉石

  索贿连同学都不放过

  每个人都有兴趣爱好,冯越欣也不例外,让办案法官杨金华印象深刻的是,冯越欣酷爱茅台酒,对他的资产进行查封时,共清点出1853瓶茅台酒,这个数字令人感到惊叹。

  1853瓶茅台酒按均价来算,也价值近200万元,其中还不乏一些年份酒等精品。30年、50年的茅台酒十分稀缺,为了得到这些酒,冯越欣专门派人上酒厂寻购,或直接从其他人手中购买。有的茅台酒价值达到了8万元一瓶。

  如此奢靡的爱好必须有强大的经济来源支撑。根据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08年7月至2011年3月,冯越欣担任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局长时,将公款214万1316元用于购买茅台酒、崂山绿石等。潍坊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对此进行了认定,其中114万1316元购买的茅台酒都被其据为己有。

  仅贪污公款,并不能满足冯越欣的开销,受贿成为“经济来源”的重要渠道。潍坊中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春节至2011年期间,冯越欣利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副局长、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局长的便利,为包括聂磊在内的100人谋取利益、职位,索要或非法收受人民币、购物卡、银行卡、美元、澳元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758万5723元。

  冯越欣在法庭的最后陈述时曾说,“我不应该和一些老板走得太近,更不应当和自己的下属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这些往来使自己无法抗拒金钱和利益的诱惑。”这种巨大的诱惑让他连同班同学也不“放过”,他的一个同学在一次岗位调整中已经达到要求,但为了更踏实,便找冯越欣聊聊。冯越欣则直言需要“打点”,不能因为大家是同学就坏了“规矩”。

  杀人都可“豁免”

  为“黑社会”撑起保护伞

  很多人知道冯越欣,都是因为聂磊案。1998年后,聂磊等人为扩展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以其经营的游乐城、赌场为依托,在其经营场所内及青岛市部分区域实施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行为。2000年至2010年6月,“聂磊公司”继续扩大自己的“生意”,开发房产、组织卖淫活动、开设地下赌场,并通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为组织活动提供暴力保护。冯越欣就是在这个时候进入了这个“圈子”。

  2002年2月至2005年6月,冯越欣担任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分管对“黄、赌、毒”场所的查处,也就与聂磊有了交集。通过中间人介绍,聂磊给冯越欣送来人民币现金,随后冯越欣没有把聂磊的赌场、游戏机厅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排查对象,即使去查也是走过场,不抓人、不处理、不罚款。

  除了聂磊组织,冯越欣还包庇、纵容了张韶军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7月至2011年9月,冯越欣利用担任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兼党委书记的便利,明知张韶军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却予以包庇、纵容。2007年,张韶军组织的一名骨干成员被人枪杀,为了追查凶手,张韶军组织成员将一人殴打致死后,将死者拉到河南境内焚尸,后被河南警方查出。为防止自己与张韶军的关系败露,冯越欣接受张韶军请托,将此案接收到青岛李沧分局办理,帮助处理张韶军组织人员的该案,涉案人员以“证据不足”为由或放或监外执行,导致张韶军及其他组织成员逃避了法律制裁。

  庭审认罪态度一般

  竟称没把聂磊往黑社会上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冯越欣的辩护人提出,冯越欣有自首情节;归案后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涉聂磊案的另外几名公安机关原高级官员的调查,举报了他们的受贿行为,为查办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过表现,建议对冯越欣从轻或减轻处罚。

  潍坊中院刑二庭办案法官杨金华说,在持续两天的庭审过程中,冯越欣的表现并不算好。在法庭最后陈述时,冯越欣称自己没有把聂磊、张韶军等人往黑社会组织上想,自己还是能把握公安人员的基本纪律。并请求法院给予一个较轻的刑罚,让他有机会重回社会。

  法院认为,冯越欣是被掌握部分犯罪事实后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的,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询问、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冯越欣举报他人向其他几名公安部门高级官员行贿的事实并不存在,其本人行贿的情况不符合立功条件,不构成立功。

  冯越欣受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的情节,情节特别严重,虽在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被追缴,但考虑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一般,对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对有确切证据证实的犯罪事实仍予以否认,作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却长期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目前,该案已上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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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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