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国旗合个影
当国歌响起,当国旗升起,满满的爱国情怀在心中激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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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着摩托车,在乡间小路专挑单身妇女下手,采取殴打、持刀威胁手段两次抢劫,近日,犯罪嫌疑人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齐鲁晚报枣庄10月21日讯(记者 李泳君) 骑着摩托车,在乡间小路专挑单身妇女下手,采取殴打、持刀威胁手段两次抢劫,近日,犯罪嫌疑人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的一天,牛某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滕州市某村的路上,将骑车经过的妇女陈某某推到在地,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将陈某某身上价值1586元的金耳环抢走。但牛某某很快就被附近的村民围堵,金耳环也被追回,看情况不好,牛某某弃车逃跑。证人姜某回忆称,在2012年8月30日下午三点多,他在滕州市一个村子里时,突然听见有人喊“来人”,随后他和其他村民过去后,看见一个女子拽着一个男青年和一辆摩托车不让走,女子声称这名男青年抢了她的金耳环,随后姜某上去便揍了这个男青年,并从他的身上翻出了金耳环。除了这一起抢夺之外,牛某某在今年又“旧戏重演”。今年年5月5日13时许,牛某某骑一辆电动车在滕州某村的路上,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取被害人女子李某某现金3400元,价值489元的海信牌T959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作案所用的摩托车和无镜片眼镜被公安机关扣押,被抢夺的手机也被扣押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牛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李某某损失3400元。
近日,该起案件审判终结。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理;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相关链接:
被抢劫女子回忆案发过程。
监控拍下了作案者的身影和作案车辆。
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