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由省级集中采购 贿赂医院将被清退

2014-08-13 17:39:00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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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政府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药品采购改革方面,为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和药品成本,将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药品配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对向采购机构、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实行市场清退。

  大众网济南8月13日讯记者 李兆辉)近日,山东省政府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药品采购改革方面,为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和药品成本,将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药品配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对向采购机构、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实行市场清退。

  《意见》明确要求,县级公立医院所用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措施,纳入省级集中采购,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合理控制药品价格。

  在低价药品、短缺药品等方面,《意见》要求,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县级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压缩采购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

  为减少流通环节和药品成本,《意见》还要求,药品配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合理引导药品配送关系建立,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且具备现代物流能力的企业。加强药品配送行为监管,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严禁网下采购配送药品。推进建立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市级集中付款制度,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付款的,采购机构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

  同时要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进行处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2年内不得参与省内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或配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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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毛德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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