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破除“以药补医” 县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2014-08-13 17:26:00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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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政府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明确将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将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2个渠道。这就意味着,原本作为县级公立医院重要收入的“药品加成”将被取消,那么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将如何补偿?

  大众网济南8月13日讯(记者 李兆辉)近日,山东省政府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明确将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将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2个渠道。这就意味着,原本作为县级公立医院重要收入的“药品加成”将被取消,那么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将如何补偿?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医院收入来源缩减为2个

  据了解,本次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明确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草药、中药饮片除外)。这就意味着,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2个渠道。

  而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将怎样填满呢?对此,《意见》中给出了答案。即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等多方共担。各市要合理测算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多渠道补偿办法。试点期间,对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收入的20%部分,政府补偿不低于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财政资金对中医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补偿。

  市县财政要加大投入 医院历史债务纳入政府债务平台

  《意见》指出,县级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政府投入政策。

  所以,为解决县级公立医院收入减少的问题,省级财政将结合中央财政支持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而市、县级财政要按照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同时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的要求,各地要建立新债责任追究制,并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基础上,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国家规定举借的用于基本建设和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与其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长期历史债务,纳入政府债务平台管理,逐步清理化解。

  提高诊疗、手术等医疗服务价格 降低药品和检查价格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本次改革将更加注重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意见》要求,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

  而对于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意见》要求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服务价格调整要综合考虑医院正常运转、群众就医负担、医保基金安全、医务人员服务价值等各方面因素,精准测算、合理确定。试点期间,调整价格总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医院药品价差总量的80%,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方案,经市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平衡审定后实施,并报省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对于上述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改革和调整,《意见》中明确了“时间表”,要求2014年9月30日前要调整到位。

  与此同时,为缓解因取消药品加成而给县级公立医院带来的收入减少问题,《意见》明确了医保补偿办法。即要提供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相适应的适宜技术服务,控制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调整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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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毛德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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