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加班"单位受罚有细则 我省细化人社系统行政处罚

2014-03-29 07:58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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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社厅发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劳动关系类、社会保险类、就业培训类、劳动监察及其他类共四大类57项行政处罚,今后将有详细具体的“标尺”。

  □记 者 张春晓

  通讯员 于淑丽 范粟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劳动关系类、社会保险类、就业培训类、劳动监察及其他类共四大类57项行政处罚,今后将有详细具体的“标尺”。

  “这四大类57项行政处罚,原来都有一定的裁量空间,通过细化具体化,让一线执法人员有据可依,用人单位在面对处罚时也可找到具体参照,同时对行政处罚也能进行监督。”省人社厅法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在工资支付方面,企业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强迫劳动者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等情况,都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据了解,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争取“休息权”的投诉案件也明显增加。数据显示,去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有2万余件,其中,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投诉占5%,而此前,这个数字“寥寥无几”。此次,员工“被加班”如何处罚也有了明确规定。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或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以上的等情况,将会分别给予不同处罚。

  据悉,基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拟先试行,有效期为2年,实行一年后进行跟踪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按照程序修订公布。

  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工资支付: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员工“被加班”: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48小时以上60小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60小时以上的或者强迫加班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下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上50%以下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50%以上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涉案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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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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