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社系统新规:单位不买社保 负责人要受罚

2014-03-26 08:05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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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2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济南3月25日讯(记者尹明亮实习生刘鹏) 近日,省人社厅公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确定了57项人社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则。

  在这些处罚的项目中,解除劳动合同还扣押劳动者档案、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进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又逾期不改正、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及监督电话、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都位列其中。

  不给员工买保险,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2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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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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