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济南市食药监局组建 挂市食安委办公室牌下
2013年12月15日 07:44作者:杨芳来源:山东商报
新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综合协调督查处(挂应急管理处牌子)、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科技和信息处。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杨芳)新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记者昨天获悉,新局挂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下设12个职能处室。
新组建的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任市卫生局副局长)、处长(主任)12名、副处长(副主任)14名。可配工勤人员7名。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综合协调督查处(挂应急管理处牌子)、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科技和信息处。
整合划入4项职责
①划入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责;②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的职责;③划入市工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④划入市质监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承接职责增加4项
①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②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职责;③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第二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职责;④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下放和取消5项职责
①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含第一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下放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②将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③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④将食品流通许可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⑤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需要下放、取消的其他职责。
新组建的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任市卫生局副局长)、处长(主任)12名、副处长(副主任)14名。可配工勤人员7名。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综合协调督查处(挂应急管理处牌子)、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科技和信息处。
整合划入4项职责
①划入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责;②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的职责;③划入市工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④划入市质监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承接职责增加4项
①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②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职责;③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第二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职责;④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下放和取消5项职责
①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含第一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下放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②将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③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④将食品流通许可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⑤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需要下放、取消的其他职责。
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陈凤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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