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试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
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将加快对我省棚户区进行改造,预计2014年至2017年,全省改造棚户区79.79万户。根据意见,我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
大众网济南12月11日讯(记者 于潇潇)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将加快对我省棚户区进行改造,预计2014年至2017年,全省改造棚户区79.79万户。根据意见,我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
据了解,2007-2012年,我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48.2万户,近200万棚户区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环境较差、住房简陋、安全隐患多的棚户区或城中村。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早日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将加快对我省棚户区进行改造,预计2014年至2017年,全省改造棚户区79.79万户,基本完成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根据意见,我省将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据了解,我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有济南、青岛、淄博、泰安、潍坊五市。
同时,我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给予同等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在对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面,意见要求,将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鼓励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各地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宝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