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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2月1日起禁行黄标车,明年起车用汽油要达“国四”

2013年10月22日 18:18作者:于潇潇来源:大众网

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省政府日前下发《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全省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将禁行黄标车。交管部门将加强对黄标车禁行区域和道路的管控,及时查处黄标车进入禁行区域和道路的违规行为。

  大众网济南10月22日讯记者 于潇潇)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省政府日前下发《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全省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将禁行黄标车。交管部门将加强对黄标车禁行区域和道路的管控,及时查处黄标车进入禁行区域和道路的违规行为。

  各市专设黄标车淘汰补贴办理窗口

  根据《规定》,将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制度。在本省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行黄标车;其他限制通行区域或者道路,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黄标车禁行区域和道路的管控,依法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及时查处黄标车进入禁行区域和道路的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将加强对营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黄标车进行更新改造,并按规定对达到营运期限的黄标车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程序,设立专门的黄标车淘汰补贴办理窗口,为办理黄标车淘汰补贴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明年起车用汽油达到国四标准

  根据《规定》,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油应当符合下列国家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车用柴油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柴油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机动车排气遥测装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

  同时,对不按规定制定和实行黄标车淘汰补贴制度、不按规定查处进入禁行区域和道路的黄标车、不按规定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等违法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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