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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须在购房后三年内

2013年09月09日 23:02作者:尹海洋来源:大众网

按照新近出台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大众网济南9月9日讯(记者 尹海洋)按照新近出台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提取管理,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近年来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做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新的细则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新的细则,公积金在缴存方面有三个主要的修订内容。而在提取方面,则有两个重大变化:一是如果购房后有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将不能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里的余额,以保证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如果没有公积金贷款未还清,购房后也只能在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里的存储余额。

  “根据新的缴存和提取细则,缴存和提取条件更为严格和规范。”该负责人说,规范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在购房后提取公积金余额上作出了三年的时间规定,而此前则没有时间限制。

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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