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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单位不休年假人员不得超10%

2013年09月06日 06:56作者:尹明亮来源:齐鲁晚报

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快落实“2017年全省基本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目标。

  原标题:单位不休年假人员不得超10%

  本报9月4日济南讯(记者 尹明亮) 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快落实“2017年全省基本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目标。
  据了解,早在2009年,鲁政发【2009】4号文件就已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其中,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介绍,虽然文件已实施四年,但由于年休假制度的保障措施刚性约束不强,应休而未休年假人员报酬兑现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此次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据鲁政发【2009】4号文件规定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的比例。这一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通知同时要求应休而未休年假报酬的计发办法,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经同级人社部门审定同意后,按规定向未休假工作人员支付应休而未休年假报酬。

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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